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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决定不送达被判无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02 14:52:03


被单位除名17年,职工还以为自己一直是养病待遇,直到去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自己早已经不是单位职工。近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用人单位未将除名决定送达劳动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原告马某曾是淮南某煤矿职工。1975年12月,当时只有18岁的他,因父亲退休,自己便接班成了一名煤矿工人。工作期间,马某又被调到该煤矿的选煤厂工作。 1997年,马某因病被调到待岗办。 1999年6月28日,待岗办向领导打报告称,马某是固定工,自1997年调入待岗办以来,一直未到单位报到,既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要求将马某除名。 1999年7月20日,该煤矿以马某长期无故旷工,经单位做工作仍无效果为由,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将马某除名。但是马某对此并不知情,直到去年,即将退休的马某去申领社保养老金相关手续时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单位除名。经与煤矿交涉同意后,2016年8月19日马某在淮南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开档查阅,才看到了自己被除名的文件。

今年1月16日,马某向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仲裁时效为由,对马某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马某一纸诉状将煤矿企业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煤矿企业辩称除名决定的文件是通过宣传部门的喇叭进行公示宣传,文件送到了待岗办。

马某则称自己是因有病才从选煤厂调到待岗办,既然单位认可自己生病需要休养,就不能认为是无故旷工,而且自己一直没有收到除名决定的任何文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除名是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此案中,涉案的煤矿企业对马某作出的除名决定,未向马某送达和宣布,剥夺了马某的申辩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决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涉案煤矿企业对马某的除名决定。

余占胜 岳园 本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