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沈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石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马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自家门前遇见智障女张某,便将其寄居他处,把上述情况告诉了被告人石某。石某在遇见被告人沈某时提及此事,并流露出买卖张某的想法。 3月19日,石某通知李某把张某带回,又引导沈某来到李某家。沈某与李某经商量达成口头买卖协议,沈某将张某卖掉后或卖不掉留给自己当老婆时,由沈某给李某、石某两人2000元。当天下午,沈某在付给李某100元押金后,带着李某及受害人张某来到被告人马某家寻找买家。马某找来买主刘某,因价格未谈成,刘某负气离开并随即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沈某、李某、马某3人抓获,将智障女张某解救。经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