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16年9月的一天,我驾车撞伤刘某后立即拨打122报警,并送刘某到医院救治,但忘记通知保险公司。交警认定我对事故负全责。事后,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我未在发生事故后的48小时内通知他们,导致无法定损。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读者:祁伟
祁伟读者:保险公司的理由难以完全成立。《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投保人故意不报案或者逾期报案是因本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并且由此导致事故的具体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
本案中,你虽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你已及时拨打122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部门的控制之下,而且受害人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等方面损失,均是有票据、误工证明和法定赔偿标准的,不存在无法定损一说,保险公司对这些方面的损失应当理赔。至于财产方面的损失,如果因没有定损而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则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