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上个月,我因有私事要办而公司又拒绝准假,曾离岗一天。近日,我在领取上月工资时发现被扣去一周工资。公司表示在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明确规定 “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并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胡靓颖
胡靓颖读者:“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则进一步释明:“《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本案中你在已提供一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扣你一周工资,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旷工一天扣一周工资”的规定属于变相克扣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