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本院受理李世友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度皖0122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波返还原告合同保证金2万元,并自2016年9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杨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超、范世玲:本院受理原告梁峰诉被告徐超、范世玲、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被告卫东鉴定申请、传票(鉴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文程、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204012.96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月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合计514012.96元;2、被告归还所购神钢牌挖掘机(型号:SK200-8,机号YN12-H1416号);3、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苗洪兰、卢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0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伟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银行借款161666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月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合计171666元;2、其余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卢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锦:本院受理原告丁成兵诉被告梁锦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维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荣珍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93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600元(房屋补偿款46200元、搬家费400元、附属物赔偿费4000元),及其自2008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利息损失34906元,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共计855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萌:本院受理原告陶晓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284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刘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教育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半;3、判令原告购买的一台海尔洗衣机、两台海尔空调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照辉: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王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在安徽法制报总第5119期刊登公告向你公司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因被告名称印刷有误,现将“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正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合同号:1007003943);二、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一方城市花园15幢606室房屋(建设面积74.21平方米);三、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5650.12元(暂计至2015年6月25日,后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实际扣款金额计算);四、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元,公告费530元,合计971元,由被告朱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杰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磊与被告安徽省杰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磊押金20万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先荣、钟先波:本院受理原告徐建、黄庆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02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卓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8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成:本院受理原告郭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9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广富、张梅:原告唐笑飞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一敏:原告梁传军诉被告周一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如壮:本院受理原告韩悦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164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在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荀元青: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安冲村委会与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荀元青: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牛寨村民委员会与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78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冲冲、陈小静、陈修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陈冲冲、陈小静共同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按揭款238654.22元,截止至起诉日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46334.25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238654.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日0.0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陈修林对陈冲冲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其他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亮、胡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刘亮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按揭款290487.11元,截止至起诉日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20867.56元,共计欠付611354.67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290487.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日0.0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胡青对刘亮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其他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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