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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06 10: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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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文城: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文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奇借款人民币122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6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3日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马文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晓奇律师费7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家斌:本院受理原告徐光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光元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越、高明亚:本院受理原告张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骆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庆借款人民币7万元;驳回原告张庆对高明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白海:本院受理原告朱四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许白海支付原告货款18857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8月29日至本清之日止利息2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朝天门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瑶海区朝天门火锅店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支付货款本金543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543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朝天门火锅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金凤、许正胜:本院受理原告马长潇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兴兵:本院受理原告王越俊与被告闫兴兵、经同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卫功齐诉被告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伟诉被告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大庆: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宏与李大庆承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强:原告陈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斌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998623.16元;二、驳回原告陈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270元,由被告王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波:原告张茂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韦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茂云借款2843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4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茂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400元,由被告违波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振桂、尹振东、杨宁、尹振球、王霞: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尹振桂、尹振东、杨宁、尹振球、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36号、(2016)皖010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炎:本院受理原告卢贤安与被告汪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卢贤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315180元及利息、违约金9035.16元(起算日期为2017年3月8日,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明开、郑齐艳:原告刘开华与被告戴明开、郑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戴明开、郑齐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开华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90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31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900元,由被告戴明开、郑齐艳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更正启示: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合肥卡本冶金炉料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2017)皖0103民初728号一案中2017年8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时间有误,现更正为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平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涛与被告合肥平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李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平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涛借款本金9996000元、支付利息10309208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安徽金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传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平尚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何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380元,由原告何涛负担76元,由被告合肥平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传发负担1433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合肥平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传发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平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学峰、秦睿、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葛全山与被执行人王学峰、秦睿、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葛全山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学峰名下位于合肥市奥林花园三期大润发超市44-47幢D-458室、D-465室,恒润花园2-102室,枫丹白露.湖公馆C3幢502室,沃野花园2幢2203室,紫兰园小区9幢1604室房产;秦睿名下位于合肥市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1B20-2-108室、109室,环湖东路398号丽苑5幢5A-1902室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建英估字[2017]第456号—第46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依次分别为52.59万元(单价7100/平方米)、181.06万元(单价18991/平方米)、157.90万元(单价14593/平方米)、119.31万元(单价14278/平方米)、193.72万元(单价12459/平方米),130.71万元(单价25263/平方米)、70.82万元(单价12752/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7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3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332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成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思根与被告万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思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2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57.73元(暂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7年3月25日,实际计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款息共计32447.7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成华:本院受理原告高照林与被告万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照林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28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15.6元(暂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7年3月25日,实际计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款息共计34069.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成华: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市润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市润驰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20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06.81元(暂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7年3月25日,实际计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款息共计95482.8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成华:本院受理原告石小孩与被告万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小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25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23.91元(暂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7年3月25日,实际计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款息共计95961.9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廖胜稳、张霞:本院受理原告刘强与廖胜稳、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强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30000元截至2017年2月2日应偿还利息3256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0%标准计算的预期还款利息;3、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松:原告薛婷婷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婷婷借款本金19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8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6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9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60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09元由被告李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庆祝、牛艳、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许凤、刘光金与你们(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正:本院受理原告周志跃与被告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志跃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年利率6%利息为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云、陆荣、江洪、刘运文:本院受理原告黄雨与被告许爱华、江云、陆荣、江洪、刘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雨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400000元(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3年11月15日暂计至2017年3月14日,之后款清息止),暂合计5400000元;2、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以其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金江小商品市场二期1幢三层4.5.6.8.15.16.19.23.24.25.37.38.40.41.42.44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包字第8250010218号)为上述诉讼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伟、王才飞:本院受理原告苏军勇与被告沈伟、王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军勇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38746.66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自2011年5月22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自2011年5月31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自2011年6月9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最终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斌、蔡静玲、张锐、张超雅、邓光慧、陈修梅、沈浩、何巨、何承旺、余永惠: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368、3369、33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钢牛商贸有限公司、张晓牛、胡厚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震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钢牛商贸有限公司、张晓牛、胡厚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震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合肥钢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11817.53元、利息798644.75元(2014年12月31日前确定的利息为635089元,以764661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5年2月27日为30586.4元,以811817.53元为基数,按照月息%计算,自2015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为432969.35元,扣除2014年12月31日之后被告支付的300000元,截止至2017年5月19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798644.75元,以后利息以811817.53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张晓牛、胡厚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8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飞: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鑫山电工电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市鑫山电工电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55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9月30日起,以255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蚌埠市鑫山电工电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飞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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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春芳与被告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燕华、张晓峰、李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肖春芳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6日止;之后以借款本金4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肖春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保全费33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学中:本院受理原告薛宗武诉被告费学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薛宗武12500元工资并支付利息(以17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27日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自2017年1月23日起以12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54元及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前期支付的尽职调查保证金及利息5523926.286元(截至2015年4月21日,被告一的债务余额为4613952.35元,利息为年息10%,暂计算2015年4月22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结清之日);2.请求被告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8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容德伟、邵昌英:本院受理原告李跃华与被告容德伟、容安明、邵昌英、孙忠姐、樊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跃华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2.被告认可的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月息2.7%的利息16.2万元;3.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月息2%的利息暂计22.8万元,至本清息止;4.判令被告三、四、五对被告一、二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容德伟、邵昌英:本院受理原告李跃华与被告容德伟、邵昌英、樊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跃华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被告认可的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月息2.7%的利息5.4万元;3.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月息2%的利息暂计7.6万元至本清息止;4.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容德伟、邵昌英:本院受理原告樊护军与被告容德伟、邵昌英、容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护军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414144.04元(以55万元为本金,月息2%,自2015年8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日),本清息止;2.被告三对被告一、二所负债务中的43万元本金及利息(以43万元为本金,月息2%,自2015年8月26计算至款清止)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容德伟:本院受理原告樊护军与被告容安明、孙忠姐、容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护军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150000元(以月息2%,自2014年10月暂计算至2017年3月),本清息止;2.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一、二所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三对被告一、二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同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大永与被告刘同峰、陈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刘同锋、陈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大永借款本金327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6年8月起至本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大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费5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同锋、陈宗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康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帅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5.16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长生: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建全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2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世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士昭诉被告张世林、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80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9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张世林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正银: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贤翠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正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105万元及暂计利息人民币44933.34元(其中,人民币20万元自2017年1月14日按照年利息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为人民币5466.67元;人民币25万元自2016年12月4日按照年利息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为人民币13666.67元;人民币25万元自2017年2月19日按照年利息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为人民币833.33元;人民币35万元自2016年11月9日按照年利息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为人民币24966.67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益与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益合肥市华畅大厦16层1601室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截至2016年9月2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54909.81元,自2016年9月22日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29099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向李益交付上述房屋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益与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893、6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益合肥市华畅大厦16层1604室、1605室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截至2016年9月21日每套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4114.90元,自2016年9月22日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8349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向李益交付上述房屋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228元,由李益负担40元,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元。案件公告费800元,由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益与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益合肥市华畅大厦16层1615室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截至2016年9月2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5976.55元,自2016年9月22日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8453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向李益交付上述房屋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由李益负担13元,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1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益与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九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887、6888、6889、6904、6907、6909、6910、6911、6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益合肥市华畅大厦16层1602室、1603室、1606室、1607室、1617室、1616室、1618室、1619室、1620室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截至2016年9月21日每套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5780.18元,自2016年9月22日起每套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8349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向李益交付上述房屋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18元,由李益负担13元,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5元。案件公告费合计800元,由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道伟: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5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7年3月8日为2000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2000元。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传艳、杨传波、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杨传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92802.54元,违约金55178.58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2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47981.12元;2、被告杨传波、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安徽汇能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4841-0)、何俊美(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610101284)、张发恒(公民身分证号码422422197510133252)、合肥超新星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71156-1)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习友路789号水岸茗都14幢206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63171,建筑面积:133.66平方米)一套及习友路789号水岸茗都2幢地下车位1403(一)(产权证号:合产110170779,建筑面积:29.01平方米)的利害关系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吴彦虬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俊美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习友路789号水岸茗都14幢206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63171,建筑面积:133.66平方米)一套及习友路789号水岸茗都2幢地下车位1403(一)(产权证号:合产110170779,建筑面积:29.01平方米)并已委托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评字[2017]AS-0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801700元(其中房产评估总价为2564800元,单价为19189元/平方米;室内装修价值为106900元;车位评估总价为13万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何俊美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习友路789号水岸茗都14幢206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63171,建筑面积:133.66平方米)一套及习友路789号水岸茗都2幢地下车位1403(一)(产权证号:合产110170779,建筑面积:29.01平方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王文芹、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承标与被告丁少辉、王文芹、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少辉、王文芹、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承标借款本金6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6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3年7月30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许承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万俊: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锦隆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绿地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董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锦隆石材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合肥市蜀山绿地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董万俊立即支付所欠合肥市锦隆石材有限公司货款414218.8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24594.24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年利率4.75%为标准,暂计至2017年4月16日,最终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时间以款清时为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莉:本院受理原告王禹钊与被告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禹钊请求判令:被告袁莉立即偿还原告王禹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453元(自2016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莉:本院受理原告孙波与被告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波请求判令:被告袁莉立即偿还原告孙波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453元(自2016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峰、杨霞、王子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峰、杨霞、王子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王峰、杨霞共同向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租金320000元,违约金37542.94元,合计357542元;二、被告王子华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峰、杨霞、王子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峰、杨霞、王子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王峰、杨霞共同向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租金320000元,违约金37542.94元,合计357542元;二、被告王子华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腾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诉与你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帮发、宣小兰、陈帮友:本院受理原告何宗芳、徐向阳与被告陈帮发、宣小兰、陈帮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第一、第二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有效;2、依法判决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且继续履行合同并与第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3、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褚有文:原告聂兵诉被告储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储有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聂兵欠款本金4万元,并自2015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被告储有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沈典虎:原告聂兵诉被告沈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沈典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聂兵欠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沈典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凤军、李昂:本院受理安徽华力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凤军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华力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时止;被告李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刚、李建: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郭飞、葛静、梁爽、郭鹏: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8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仇俊、闫兴江、许家好、李爱群、邬长春: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8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孝先、崔有梅: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8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