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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闯前女友出租房 淮南一男子被判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07 14:35:56


本网讯 谈恋爱分手后,男方却不停骚扰女方,甚至多次踹门闯入女方家中。 6月1日,记者从淮南市谢家集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这名男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责令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同在谢家集区一企业上班的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原本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两人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0年底,两人租房同居。去年1月,刘某出资在谢家集区租房供两人居住。 2017年1月,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王某将租房的钥匙交给刘某,并明确,“以后谁都不认识谁。 ”

2月27日晚,王某与刘某在租住房内再次发生争吵并动手。第二天下午1时许,王某来到刘某的租房处,发现刘某不在,便将门踹开进入房内,等到晚上6时许,仍未见刘某回来,王某一怒之下肆意砸坏室内物品后离开。当晚刘某回到租房处,见状报警。公安干警接警后电话通知王某到案了解情况,王某未能到案。

3月1日凌晨3时许,王某又来到刘某的租房处,看到房门关着并从里面插上,便知刘某在家。多次敲门无应答后,再次将门踹开进入房内,质问刘某为何报警,刘某惧怕被打,未敢出声。后刘某趁王某不注意,偷偷溜走。此后两人又多次见面协商相关事宜未果,刘某也不敢回到租房处居住,正常生活被打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法律意识淡薄,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产生矛盾后未经同居人同意,采取踹门的方式进入他人租住处并损毁室内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刘某赔礼道歉,赔偿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李斌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