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3家浴池非法取用地下水,负有监管职责的太和县水务局仅罚款了之,水资源仍处于受侵害状态。6月5日,记者获悉,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太和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水资源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015年以来,太和县税镇居民吴某与邹某、双浮镇居民夏某等3人,未经许可便擅自建设取水设施,非法取水经营浴池。太和县水务局作为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3名涉案当事人作了责令停止取水、罚款、限期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等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太和县水务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跟进监管,在涉案当事人逾期未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仅缴纳罚款并继续违法取用地下水的情况下,即作结案处理。太和县检察院发现后,于2016年12月向太和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水资源监管职责,处理违法取水行为。太和县水务局于2017年1月3日将检察建议办理情况函复检察机关。太和县检察院在回访中发现, 3家涉案浴池仍在非法取水,水资源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3月29日,经省检察院批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和县水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该案于5月24日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太和县水务局对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已全面履职,不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经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后,法院认定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具有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并当庭宣判,确认被告太和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水资源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限被告太和县水务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对涉案违法取水人员吴某、邹某、夏某的取水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法定职责。被告太和县水务局当庭表示服判。
(胡立柱 曹宝林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