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余弟和、周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借款本金475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罚息、复息合计13142260.61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1日;之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息;罚息以4750万元为基数,复息以实际欠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9.9%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余弟和、周月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余弟和、周月凤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50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0866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负担64元,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余弟和、周月凤共同负担35080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银、夏登明、马彪:本院受理原告朱寿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宗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宗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强生:本院受理原告季昌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枣庄贵龙运输有限公司、刘孝庄、马秀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程钱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枣贵龙运输有限公司、刘孝庄、马秀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剑、吴丽丽:本院受理原告贾成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伟星:本院受理原告苏福泉诉被告张伟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华晏、窦本勇、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向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庆中诉被告伍华晏、窦本勇、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向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泰曼德商务会所、马超、彭新生: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622号原告刘万珍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泰曼德商务会所、马超、彭新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玲、仰宗凤: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1304号原告李军诉被告王玉玲、仰宗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十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燕乔、李翠红、合肥传奇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维玲诉被告周燕乔、李翠红、合肥传奇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楼明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刚、赵书玲:本院受理原告沈言江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廷良: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廷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4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李飞:本院受理原告李雨航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瑶、陶在强: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1082号原告安徽省世纪金源大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瑶、陶在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莉、程刚: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1254号原告李志友诉被告陈莉、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八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麒瑞、陶蕾蕾:本院受理原告杨凡诉被告郑麒瑞、陶蕾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5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铁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1913号原告安徽巨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铁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八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根:本院受理尹福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8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海、赵桂云:本院受理原告李从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静:本院受理原告吴咏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邦军:本院受理赵礼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7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14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广强、淮南中博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广强、淮南中博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先云:本院受理原告郑家树诉被告桂先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4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传有、安徽轩艺收藏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海诉被告牛传有、安徽轩艺收藏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祖培:本院受理原告万凤宝诉被告黄祖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7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少权诉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伟:本院受理姜巨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15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帅:本院受理合肥中湖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建章:本院受理原告程修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7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嘉南、丁丽: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军诉被告苏嘉勇、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陆圣明、徐明翠:本院受理原告陈振宇、吴海燕与被告陆圣明、徐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圣明、徐明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振宇、吴海燕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3.8万元,以后的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元,保全费4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190元,由被告陆圣明、徐明翠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家勇:本院受理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褚光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恩玲、程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大珍与被告许恩玲、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大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所借原告人民币50万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3、两被告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季纲、焦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严静静、李新与被告程季纲、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严静静、李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所借二原告的借款112万,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暂计192850元,(其余利息实际归还之日止);2、律师费1万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两份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新东、李竟:本院受理的原告聂艾平与被告高新东、李竟追偿权纠纷一案,聂艾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归还原告560000元,利息84933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燕:原告谭彬诉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谭彬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仁芬、刘绍亮:本院受理原告李从银与被告朱仁芬、刘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仁芬、刘绍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从银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利息156000元(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9月22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双:本院受理的原告吕乃方与被告孟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乃方定金4万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有明、顾晓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家保与被告陶有明、顾晓东、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家保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炳魁与被告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陈炳魁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签订的《国行支付区域合作协议》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风险保证金58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275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2月23日起向原告支付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暂计算至2017年2月22日,以后顺延至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清、黄珂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清、黄珂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60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才:本院受理原告程友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请还所欠原告利息,时间至实际还本时止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满财:本院受理原告柯由根与被告陈满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8月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1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向文:本院受理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健、司马雪莲、安庆鑫驰汽贸有限公司、刘挺、马昀、张向文、安庆长键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健、司马雪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33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向文、刘挺、马昀、安庆市鑫驰汽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向文、刘挺、马昀、安庆市鑫驰汽贸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丁健、司马雪莲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8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828元,由被告丁健、司马雪莲、张向文、刘挺、马昀、安庆市鑫驰汽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凯福田曙光车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40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大治、何春艳、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姚甫宝诉被告王大治、何春艳、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9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奇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安徽中海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瑞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胡玉旗、陶其亮、吴尚香、钟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奇源矿产品有限公司、安徽中海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太白球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瑞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胡玉旗、陶其亮、汤亮、汤世富、吴尚香、殷勇、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马鞍山市奇源矿产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5000000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利息、资金占用费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代偿之日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中海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太白球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瑞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钟伟、吴尚香、殷勇、胡玉旗、汤亮、陶其亮、汤世富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虹:本院受理原告王中元与被告赵虹、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和被告赵虹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2、被告赵虹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65000元,利息47025元(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3倍计算,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2018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款清息止);3、被告张海燕对被告赵虹欠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赵虹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医药站宿舒高层5栋楼901室享有抵押权,原告在上述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就拍卖、变卖该套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其军、何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荣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2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水管采购款222540元加运费3000元,合计225540元;2、支付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期间欠款的央行规定年0.475%的同等利率;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王树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晓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3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96600元(自2015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6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成峰、梁久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卞成峰立即支付原告代垫银行款本金290850元,违约金36801元(计算至2017年1月4日,后期顺延至付清之日),共计327651元;2、判令被告梁久力对被告卞成峰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勇、钱艾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6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何勇立即支付原告代垫银行款本金205879.81元,违约金22825.01元(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此后违约金顺延至付清之日),共计228704.82元;2、判令被告钱艾云对被告何勇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马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军与被告邹德生、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邹德生、马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孝军借款6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孝军的其他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财产保全费10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70元,由被告邹德生、马海燕负担3270元,原告李孝军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马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梁发金与被告邹德生、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邹德生、马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发金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0元,由被告邹德生、马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马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侯昌信与被告邹德生、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邹德生、马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昌信借款45000元、利息7080元及之后的两笔借款利息之和(其中20000元按月利率1.8%计算,另2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均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邹德生、马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琼涛:本院受理原告付文广诉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26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宗元、罗小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宗元、罗小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宗元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南路68号明珠苑1幢503室(合蜀140029340)、703室(蜀051923)、长江中路365号CBD中央广场2幢1812室(庐054935)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华兴房估报字[2017]第0671号、0672号、06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明珠苑1幢503室(合蜀140029340)人民币257.84万元(单位:15162元/平方米)、703室(蜀051923)人民币260.45万元(单位:15315元/平方米)、长江中路365号CBD中央广场2幢1812室(庐054935)人民币152.58万元(单位:11427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华兴房估报字[2017]第0671号、0672号、06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1092-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4)庐执字第01092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其力、江林丽、吴荣林、陈梅玲、章丕华、郑金银、饶联雄、章秋燕:申请执行人中国民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其力、江林丽、吴荣林、陈梅玲、章丕华、郑金银、饶联雄、章秋燕金融借款合同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汉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5%计息,自2015年1月1日暂计至2017年3月30日,后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俊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金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郑罡:本院受理原告余钰与被告你、被告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郑诗友:本院受理原告李方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锋:本院受理原告李从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5800元,延期付款利息69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后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022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233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8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君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2838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9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8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37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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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书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127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10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8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41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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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5368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413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8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94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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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同成、吴玉平、詹可超、詹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詹同成、吴玉平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882895.03元,违约金283344.84元,合计1166239.87元,其中违约金283344.84元是按应付款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7年2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82895.0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2月2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詹可超、詹兵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润科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艺天、刘鉴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保利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方生、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徐方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丁涛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方生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方生追偿;三、驳回原告丁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丁涛负担740元,被告徐方生、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106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张太平、曹海霞、安庆市永昌五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其兵、章志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庆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3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本付息时止;2、被告张太平、曹海霞、安庆市永昌五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其兵、章志凤对被告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怀宁县金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诚拓贸易有限公司、怀宁县月山镇象山建材厂、怀宁县峻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盛况、吴尚勤、盛之春、刘同庆、陈炜、王正根:本院受理原告潘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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