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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08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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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怀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并从借款约定期满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承担欠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更  正
安徽法制报2017年5月22日报纸中刊登的送达安徽省润宇劳务有限公司文书的公告中,原“退还保证金5000元”现更正为“分别退还保证金5000元”,特此更正。
长丰县人民法院
葛乾坤: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货款4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均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义萨: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电永: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谭灼飞: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河曼: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荣世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路:本院受理原告应虹诉被告合肥晶弘电器有限公司及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890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合肥晶弘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32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锦、王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张文锦、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5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8190.44元,利息、罚息21560.13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3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律师费10000元,合计169750.57元;二、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龙岗开发区金泰汽配城1号(房地产权证号:肥东033428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以该抵押财产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常胜:本院受理了原告刘治安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马寅生、郑社友:本院受理俞伟诉你们物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阜南县时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南县时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59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7400元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598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锐、李超玲:我院执行的席国稳与张锐、李超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执字第00264-3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张锐、李超玲名下的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迎驾大道北侧凤凰城一期3#楼107、108室商铺(房地权证号:20120446、2010446-1、20120447、20120447-1)作价96.953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席国稳抵偿债务;不足部分,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你对执行裁定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提出。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被告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224000元(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算至2016年7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168000元(以7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3、被告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200元;4、被告张路对被告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被告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尚琴、佘蕴超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婷、朱晓妹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庚明、程春梅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宗堂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秦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合肥秦信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56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3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梦婕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孙梦捷独立生活时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德松:本院受理原告尚业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3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4500元。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潍彬:本院受理原告孟凡江与被告刘潍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刘潍彬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鹏运楼餐饮有限公司、孔海波、孔德年、高尔平、段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合肥市鹏运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借款本金3669947.04元及利息11258.49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合肥市鹏运楼餐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有权在83万元债权额范围内,以孔海波名下房产;在267万元债权额范围内,以孔维亮、曾爱华共同所有的房产;在95万元债权额范围内,以孔二军、孙永燕共同所有的房产;在78万元债权额范围内,以孔旭东、王克红共同所有房产;在78万元债权额范围内,以何德宽、孔芬芳共同所有的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被告孔海波、孔维亮、曾爱华、孔德年、孙永燕、孔二军、孔旭东、王克红、孔芬芳、何德宽、高尔平、段宇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合肥市鹏运楼餐饮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210元,由被告合肥市鹏运楼餐饮有限公司、孔海波、孔维亮、曾爱华、孔德年、孙永燕、孔二军、孔旭东、王克红、孔芬芳、何德宽、高尔平、段宇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小琼、沈文利:本院受理原告崔保英、吴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8167、81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兴贤、吴菊英、安徽兴贤装饰有限公司、王玮、安徽百匠农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陵昌、康玉仙、强世山、张传彩、夏灯明、王金梅、合肥市优夏商贸有限公司、张银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540、3630、3631、3632、3554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年9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彤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安徽天彤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义友:本院受理原告刘和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义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和忠劳务费40000元及利息19466.67元,之后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义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和忠材料押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300元,之后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押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和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潜山瑞翔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执行纠纷三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623号、(2016)皖0103民初2622号、(2016)皖0103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李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智兰:原告陈启斌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原告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永茂、张静:原告叶启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奇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勇、姜明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雷雷、张洪秀: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红莉、程红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大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鸿成、汪素珍、施继成:本院受理原告周亚松诉被告王鸿成、汪素珍、施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在公司二号会议室召开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了全部转让职工持有的10.96%股份的决定。转让价参照国有股权挂牌转让价格,于2017年3月13日转让给华医药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收到全部转让款。为了安全无误地将股金退发给原职工股东,现将公司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原股金收款收据、股权证,并且本人能到场签字,同时提供本人银行账号的,请本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携带原股金收款收据、股权证、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号由公司会计室发给。
二、原股金收款收据、股权证中有一样丢失的,由本人写出丢失证明,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携带原股金收款收居、股权证(或其一丢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号由公司会计室发给。
三、收款收据、股权证全部丢失的,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由本人到公司法律顾问室咨询并按法律顾问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后,再由公司作出是否发给股权转让款的决定。
四、持有原股金收款收据、股权证,但原股金收款收据、股权证上的名字与现身份证名字不相符的,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同一人证明及其他相关手续,到公司法律顾问室审核确认后,再由公司决定是否发给股权转让款的决定。
五、私自转让股权的,请转让方与受让方于2017年6月30日前共同到公司法律顾问室签订有关协议并确认再无争议后,再由公司决定是否发给股权转让款的决定。
六、原股权人去逝的,请所有相关继承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通过公证或诉讼确认继承人资格及应继承的数额,经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由公司根据公证书或判决书确认的人数及数额发给股权转让款。
七、对以前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款项的股权人,由公司如数扣款,多退少补。对股权人与其他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公司没有协助扣款的权力和义务,请有关债权人于2017年6月10日前与有关债务人协商一致或通过诉中财产保全的方式处理。
八、至公司之日仍未到公司进行登记的股东,限60日内到公司进行原股东身份登记,以便及时领取股权转让款。逾期责任自负。请看到此公告的有关人员互相转告。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公司法律顾问室咨询(咨询电话:程律师13655650186)
特此公告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
公 告
杨玉春、杨亚东:我委受理周超然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委作出的(2017)阜仲字第00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