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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致损 住建局赔偿10万元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12 14:44:55


宿州讯 6月7日,萧县的蔡某某专程前往宿州市中级法院为该院行政庭送去锦旗,对该院在审判其状告萧县住建局一案过程中的公正和为民,表达了感激之情。

2013年初,萧县龙城镇居民蔡某某未经批准在其租赁土地上筹备建房,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自行拆除,蔡某某未拆除,萧县住建局遂对蔡某某的房屋进行拆除。随后蔡某某以萧县住建局在实施拆除时未对其筹备建材妥善保管,给其造成了损害为由将萧县住建局告上了法院。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减少干扰,一审被移送到砀山县法院审理,砀山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蔡某某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驳回了蔡某某的诉讼请求。蔡某某不服,向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萧县住建局应对其给蔡某某造成的建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蔡某某在萧县住建局通知其自行拆除后未及时转移、处置建材,具有一定过错,酌情判决萧县住建局赔偿蔡某某建材损失人民币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经承办人判后协调,萧县住建局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曹杰 李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