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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12 09: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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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有文、孙邦清: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亚峰:本院受理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郭孝洲: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克军与郭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克军申请执行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9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郭孝洲名下位于合肥市四里河路明发广场小区4幢2102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68557)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柒拾伍万零捌佰元(175.0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17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传山、程玉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1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907116元及违约金713022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6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162013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葵:本院受理原告钱炳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4350.82元,并自2017年1月24日起以24350.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利息损失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欢与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欢84782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赵荣兰诉被告徐斌、赵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永贞、付代传:本院受理原告杨洋诉被告吴永贞、第三人付代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鹏、卢飞瑛、许辉、夏春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许鹏、卢飞瑛、许辉、夏春梅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1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昌美、邢军:原告王晓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赵昌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晶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利息(在2015年4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晶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昌美、邢军:原告陈芝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赵昌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芝富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的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芝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存贵:本院受理的陈红诉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原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后,发现你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知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行政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行政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陈述意见、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并定于2017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昌发:本院已受理原告余婷与被告朱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0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借款本金130000元整及利息1872元(自2014年5月2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俊荣:本院受理原告王闯与被告程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4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范德凤、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范玉龙、范如意、吴贤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563、35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9月1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范德凤、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范玉龙、范如意、吴贤圣、蒋金海、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传付、王春、安徽千城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传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565、35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8月3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健、张洁: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郑健、张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21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59135.06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山河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汪守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8月16日下午3时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
公  告
安徽天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宋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963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
公  告
薛先贵:本委受理的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薛先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12号申请人补充的证据情况说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下午3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