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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13 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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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言强、鲍素云:本院受理原告曹伟诉被告宋言强、鲍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巫建明请求判令:1、判令宋言强、鲍素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5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2%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8个月)的利息为36480元,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黎明、夏雅萍:本院受理原告康斌与被告姚黎明、夏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00元,并自2012年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款清息止;(截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65000元),暂合计:1965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诉被告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原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琦数码图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富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原告合肥大琦数码图文有限公司申请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张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证据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九时在本院梁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宗胜:本院受理原告杨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圣军、合肥柏亚餐饮有限公司、滁州宝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拥、崔爱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竹溪餐饮有限公司、张行芝、张行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滨装饰材料厂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文节:本院受理原告杨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军、周涛:本院受理原告李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道临、刘庆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梅、张化礼、史素兰、张均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768.19元,利息、罚息1896.36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律师费8000元,合计82664.55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李梅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星港湾家园西14幢101室(房地产权证号:瑶082192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以该抵押财产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张化礼、史素兰、张均垚对上述债务在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荣珍王道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2757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爱莲:本院受理原告迎驾酒行经营管理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只支付拖欠货款96400元整;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换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以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并支付原告至起诉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20516.28元(以32000无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3日),以后利息按照上述方法自2016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世珍、朱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厚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胡世珍、朱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厚芳借款27000元;二、被告胡世珍、朱祥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元月21日起按照月利息2%支付原告王厚芳利息至21000元全部还清之日止;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王厚芳利息至6000元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920元,由被告胡世珍、朱祥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微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微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00000元、利息23630.91元、费用32783.92元(利息、费用暂算至2016年12月15日,之后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蔡微微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郭炳军:本院执行王涛与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郭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郭炳军位于合肥市潜山北路470号慧森亲亲家园2幢302室房屋(合蜀140012581)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1550773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皖中房估第(2017)B048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5)包执字第03234号之三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春艳:本院受理原告王来平诉桂文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桂文明、袁春艳向原告清偿所欠借款:陆拾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到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77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郊区林业工作站(现更名为:安庆市宜秀区林业工作站、安庆市宜秀区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安庆市国营林场贸易公司、安庆市大龙山林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安庆市郊区林业工作站(现更名为:安庆市宜秀区林业工作站、安庆市宜秀区林业科技推广中心)立即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市国营林场贸易公司对14万元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安庆市大龙山林场对4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龙山林场、安庆绿原宾馆、安庆市林业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安庆市大龙山林场立即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安庆绿原宾馆对6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安庆市林业局对30万元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格创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奇润商贸有限公司、张晓峰、赵治鹏、王成芳、张陈霞、谈正旗、吴文旗、汪信春、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6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安庆格创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211441.67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安庆格创电子有限公司若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各,原告有权以被告赵治鹏、王成芳抵押的房地产[1.安庆市花亭新村内13#门面、14#门面,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3007717号,第3007718号;2.安庆市湖心南路112#百惠商城1#楼一层 1#非住宅号,权证字第:房地权宜房字第3079105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08)第1187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奇润商贸有限公司、张晓峰、赵治鹏、谈正旗、张陈霞、吴文旗、汪信春对上述第一项诉求项下安庆格创电子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庆格创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奇润商贸有限公司、张晓峰、赵治鹏、王成芳、张陈霞、谈正旗、吴文旗、汪信春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钱小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山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钱小三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320992.17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5月23日,利息14038.9元,2016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山路支行;二、被告钱小三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山路支行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88号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255幢1单元1701室,房产证号:宜字第20169222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宜字第5064727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0元,由被告钱小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华:本院受理原告梁明霞诉被告王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婚生女儿王梁悦由原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龙、余雪: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钊与被告孙龙、余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92000元(暂自2013年3月18日计至2017年3月17日。具体金额按月息2%,计至生效裁决确定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克凡: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国民与被告王克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计5个月其本金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人民币16000元(2017年3月1日起本金利息计算至付本利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晓秋、陈建、林秋田:关于安徽安永信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00、0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军、蔡传剑、李宁宁:关于合肥隆诚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品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钱楼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品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912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钱楼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232.74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5405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此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钱楼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13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品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钱楼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885.54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6599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此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钱楼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912、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侯雪垠、陈国柱: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宏与被告侯雪垠、陈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国宏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侯雪垠支付利息120000元,被告陈国柱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侯艳:本院受理原告凌明与被告王华、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晓娟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利息211200元(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并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月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及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春玲、方存斌、方宏、方芳:丁超与朱春玲、方存斌、方宏、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庐阳区百帮创业服务中心与被告王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庐阳区百帮创业服务中心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租赁厂房期间拖欠的电费6049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伦货物运输有公司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2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运输费192516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2057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罚息,自2015年11月8日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17年5月8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维忠: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归还欠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84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延期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长沙普多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45602元;二、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00%)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新站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春玲、安徽晋马住宅文化有限公司、李小龙、陈博平:本院受理原告杜丽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5000元,支付2017年2月4日至款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新站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
李永树: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祝福利息19275元(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月息1.5%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新站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贤玉:本院受理原告俞定海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出资款15万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万元(以7.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6月20日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九时在本院新站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张小兰、周建国、刘贤桂、刘贤锋、肖迎朝、合肥龙裔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张斌、王国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62万元(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二、被告一、二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2000元;三、被告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被告一、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海玲:本院受理原告唐定富诉被告成国全、周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和义: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本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闫闫、任兵:本院受理原告赵雨巧、宋小强、杨庆银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33、134、1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阿米那木·卡迪尔:本院受理原告宋继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昂圣兰:本院受理原告叶祖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闰:本院受理原告马玲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管礼龙、管霞:本院受理原告管理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希比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希比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33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33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为858元,由被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光曙、王立翠、奚之木、刘青、许文霞、刘文、芮迺云、周俊、王家保、刘华云、刘光文: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刘光曙、王立翠、奚之木、刘青、许文霞、刘文、芮迺云、周俊、王家保、刘华云、刘光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1736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梦凯: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涛与被告沈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梦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海涛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42元,由被告沈梦凯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与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3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1263783.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2年2月15日起,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分段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50元,由被告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发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机款46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6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为标准,从2013年11月27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保证金10000元需冲抵利息);2、被告李发军支付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3、驳回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00元,由被告李发军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先伍:本院受理原告高先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丁先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先银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9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高先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3元,由高先银负担342元,丁先伍负担3081元;公告费800元,由丁先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晓明:本院受理原告戴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2、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世虎: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2015年11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的利息3200元,之后利息顺延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春华、周峰:本院受理原告戴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新:本院受理原告赵长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陆洋、定远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陆洋、定远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南漫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王波、胡红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王波、定远县航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胡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凯、殷亚云、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张克稳、杜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被告刘凯、殷亚云、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张克稳、杜红霞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2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乃波、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安徽省凤阳县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被告陆乃波、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安徽省凤阳县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30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维军、沈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任祥勤、方春霞:本院受理原告王仁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祥勤、方春霞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仁祥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日止);二、被告任祥勤、方春霞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仁祥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任祥林对被告任祥勤、方春霞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任祥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祥勤、方春霞追偿;四、驳回原告王仁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6元,由被告任祥勤、方春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建良:本院受理的(2017)皖0111民初1495号原告汪文强诉被告张建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晓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玉平诉被告钟晓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凤倩:本院受理原告柯达诉被告李凤倩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荣根:本院受理原告张蓓蓓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3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减资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合肥顺昌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T11835(1-1))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人民币减至2754万元人民币。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公司联系人:张家顺;联系电话:0551-63846308。
合肥顺昌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