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自力: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诉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18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红梅、邹燕、何林、刘良贵、何道稳、李志聪、丁德霞、李倩倩、刘模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志聪、丁德霞、黄红梅、邹燕、何林、刘良贵、何道稳、李倩倩、刘模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邹燕、何林、刘良贵、何道稳、黄红梅、李志聪、丁德霞、李倩倩、刘模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先根、郭中转、王宝山、李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桂兵、丁玉琴、周正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0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良桂、何道稳、邹燕、何林、黄红梅、丁志聪、丁德霞、李倩倩、刘模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0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鑫装饰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曼玲、连婕、李冯、羊秀娥、王志明、葛珊珊: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鑫装饰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曼玲、韩晓玲、连婕、叶道琼、羊秀娥、王志明、葛珊珊: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帮能、程兰英:本院受理的(2016)皖0123民初3656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彦: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尚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江尚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货款33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江尚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定远县人民法院
崔仙、汪尹良: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亮、漆瑜、张华全、胡宏芳、胡月香、谢克峰、陈莉、沈云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胡亮、漆瑜、张华全、胡宏芳、胡月香、谢克峰、陈莉、沈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41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蒯正东(又名蒯政东):本院受理原告张华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肥东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因该判决书中被告蒯正东的身份信息有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肥东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裁定:现将“被告蒯正东,男,1957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570815567”补正为“被告蒯正东(又名蒯正东),男,1961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6108154611”。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大治、何春燕、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大治、何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元,利息及综合费用113750元其中利息、综合费用以65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5年8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5年8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律师代理费40000元,合计803750元;二、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大治、何春燕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松谷路西、翠微路北东海花园4幢4C室(房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400748)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法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王大治、何春燕所欠原告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及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6440元,由被告王大治、何春燕、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大治、何春燕、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大治、何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二、被告王大治、何春燕赔偿利息及综合费用61250元,其中利息、综合费用以35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5年8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5年8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大治、何春燕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欣都大厦1810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6937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王大治、何春燕所欠原告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及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170元,由被告王大治、何春燕、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明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从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从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从友应当在三日内搬出占用申请执行人合肥明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但被执行人陈从友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陈从友在2017年9月5日之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明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烈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烈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烈兵应当在三日内搬出占用申请执行人合肥明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但被执行人王烈兵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王烈兵在2017年9月5日之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於杨梅、胡飞:本院受理原告吕尚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文程、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504012.96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月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合计514012.96元;2、被告归还所购神钢牌挖掘机(型号:SK200-8,机号YN12-H1416号);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苗洪兰、卢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0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伟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银行借款161666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合计171666元;二、其余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蔡圣祥与被告张勇、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蔡圣祥不服本院(2016)皖0102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立彬:本院受理原告陈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学芝:本院受理沈凤霞与汤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凤霞于2017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请,认为你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要求追加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我院经审查已准许,现通知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申请、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追加你为本案被告有异议,就该异议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桂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穆秀诉被告朱桂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有凤:本院受理原告陈云峰、吴艳凤诉被告程浩、张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恩香:本院受理夏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成仓、吴学俊、朱颖:本院受理蔡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陈玫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5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令梅:本院受理合肥市包河区新丰肉类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广梅、荀元青: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广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荀元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0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502、508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龙、胡鹏: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沙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306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昌如、路敏、合肥福汇贸易有限公司:甄茂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甄茂春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45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陆峰、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李长荣、陆永萍、王普:本院立案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368、136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士凯、张彤:本院立案执行尹华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26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音良付:本院立案执行陈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313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友香、束从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友香、束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判决被告张友香、束从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178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并继续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时止);二、判决被告张友香、束从英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100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并继续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时止);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张友香、束从英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燃:本院受理原告杨子与被告解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租和押金共计199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7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琴: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7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洪科: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洪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池州市九华建筑集团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爱民诉被告程文龙、钱卫兵、池州市九华建筑集团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被告程文龙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司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向阳:本院受理的原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45834.56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8295503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按照2.5%每月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彤锦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4.6.26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中务、刘金顺:本院受理的原告时长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良秀: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峰诉黎绍建、石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利息12544元(暂计2015年6月21日至2017年2月27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后期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石良秀下落不明,现依法向石良秀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卫功青诉被告卫晶、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5114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工资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251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卫功怀诉被告卫晶、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5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工资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云平、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刘文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刘文义借款本金15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刘文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6元,由刘文义负担883元,王刚负担3323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方锦标:本院受理的安徽省合肥市汽车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与方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借款偿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拥有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8.6677%的股权份额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吉雨: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7869号原告周理清诉被告邱吉雨、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纠纷一案及(2016)皖0111民初7870号原告周理健诉被告邱吉丽、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69号、(2016)皖0111民初7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墨子、安徽壹鑫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们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采用邮寄、电话、上门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合同提前到期,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7年1月6日,之后至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还款合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计算办法继续计算)等费用60369.52元,以及未到期本金237060元,合计297429.5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4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APD775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0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兴华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国登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华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331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董宜东、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30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勇军、王桂霞、李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井刚、沈井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诉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井刚、沈井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本金2327011.66元、利息375609.67元(计算至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12日起以本金2327011.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3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律师代理费33500元;三、被告沈井刚、沈井权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对被告沈井刚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办公楼2-2001的房产(房地权证号为:合庐字第8130027099号)拍卖、变卖等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28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张冰、童柳平、洪邦、操清华、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4280787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以欠款为基数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违约金200万元;3、判令被告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4、判令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张冰、童柳平、洪邦、操清华、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定于2017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迟超: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诉被告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2520元(以6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暂至2017年2月6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24%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魏文强:本院受理原告张克程诉被告魏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6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暂至2017年1月12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24%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蒯家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克程诉被告蒯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4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9月2日暂至2017年1月7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24%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黄: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元诉被告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9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暂至2017年1月12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24%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朱恒圣、王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朱恒圣、王蕴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56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0600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1246269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如被告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朱恒圣、王蕴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东路111号新里海顿公馆一期8幢2401室房屋(房产证号:合包15000180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代偿款1643000元及对应资金占用费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朱恒圣、王蕴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1号15幢301室房屋(合产字第00943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代偿款1863000元及对应资金占用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朱恒圣、王蕴对被告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安徽板蓝花饮料有限公司)、安徽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费维来、章燕、费维能、梁发雨、李娜、梁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安徽板蓝花饮料有限公司)、安徽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费维来、章燕、费维能、梁发雨、李娜、梁云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1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岛生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风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绿岛生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风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08元由被告安徽绿岛生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九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金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九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金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金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70元由被告合肥九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伦胜、李德霞:本院受理原原告童家忠与被告夏伦胜、李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鉴定申请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道善、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道善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审查后已裁定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维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施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施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国借款25万元;二、驳回原告王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施维明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鸾銮、何玮、武强、周振兰,江建肥;王春红,孙毅;俞华英;曹秀霞,周云;柳传军,熊申良;李宗荣,王霞;朱文顺,徐银燕: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计八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018号、1019号、1020号、1021号、1022号、1023号、1026号、102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2、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公告费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斌、王学峰: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诉被告孙斌、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先拓传媒有限公司、蔡传建、杨阳:本院立案执行的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与安徽先拓传媒有限公司、蔡传建、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安徽先拓传媒有限公司、蔡传建、杨阳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蔡传建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街东侧泰昌嘉园1-2幢S401室(产权证号:肥东10051173号),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街东侧泰昌嘉园1-2幢S401室房产评估价为6541500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6)皖0111执305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蔡传建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街东侧泰昌嘉园1-2幢S401室房产。因安徽先拓传媒有限公司、蔡传建、杨阳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报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峰:本院受理了原告王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峰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飞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0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李海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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