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赚取毒品差价,从毒贩手中赊购冰毒10多公斤,运往他处贩卖。6月15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该院建国以来最大贩毒案。
据指控,被告人蔡文正通过潘振明(批捕在逃)认识被告人潘华志并得知其系贩毒人员后,与被告人马友恩、梅超商议,从潘华志处赊购毒品,由梅超联系毒品下家,对外销售后支付毒资给潘华志,从中赚取差价。
去年1月18日至1月20日,被告人蔡文正、马友恩、梅超共4次从潘华志处以每千克5.5万元的价格从其处赊购甲基苯丙胺16916克,每千克3.5万元的价格赊购氯胺酮4958克。去年1月20日晚,潘华志伙同李深(另案处理)驾车携带蔡文正、马友恩、梅超赊购的甲基苯丙胺9916克、氯胺酮4958克,从广西省宾阳县出发前往全椒县送货。
去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蔡文正将潘华志、李深接至全椒县的酒店,并打电话让他人送来吸毒工具。全椒县公安局民警在房间内及宾馆过道处将被告人潘华志、李深、蔡文正等人当场抓获。民警在抓获被告人蔡文正时,从其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3.42克;抓获被告人马友恩时,从其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1.23克,在其居住地查获甲基苯丙胺10.86克;抓获被告人梅超时,从其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1.82克。另查明,2015年4月份至5月,被告人马友恩在家中多次容留被告人蔡文正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王金锁通过被告人蔡文正认识被告人潘华志,多次从潘华志处购买毒品,在全椒县贩卖。自去年1月3日至1月21日,被告人王金锁本人或利用他人以汇款、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潘华志汇款转账共计70余万元,购买毒品用于贩卖,通过被告人梅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氯胺酮1000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华志、梅超、蔡文正、马友恩、王金锁、汪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条例,向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潘华志、梅超、蔡文正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马友恩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金锁、汪舜刑事责任。
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吕昊 许汪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