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新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王新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135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张锦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134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怡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鲍丙坤:本院受理合肥天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安徽怡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鲍丙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仁凤:本院受理赵发全诉吴仁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勤康、薛玉芝、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与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586.61元,利息4828.23元,违约金5000元(利息、违约金等暂算至2017年2月8日,之后至透支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等费用,总计35414.84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L64125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抵押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姬育红:本院受理姬作义诉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德付、陈翠文:本院受理原告王德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德付、陈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德琅借款本金550000元,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5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90元,由被告李德付、陈翠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立桃、程文军、陈新:本院受理汪洪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立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汪洪波借款43000元,并分别自2013年4月2日起以15800元为基数,2013年3月23日起以17200元为基数、2013年4月16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张立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汪洪波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梁园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太春、杨孝锋:本院受理汪洪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陆太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汪洪波借款18800元,并自2013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陆太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汪洪波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梁园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曹华根:本院受理原告蒋善连与曹华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明伦、王芳: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明伦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人民币31,526.1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被告陈明伦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未付保费人民币2,867.39元;三、被告王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1元,保全费人民币524元,由被告陈明伦、王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徐海军、刘海东:本院受理(2017)皖0122民初1229号原告安徽聚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建丰、王丽娟、赵健海:本院受理原告谢长龙诉被告赵建丰、王丽娟、赵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赵建丰、王丽娟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6550元,并支付以14655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以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52758元);被告赵健海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保林、汪世君、王希伟、余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宋保林、汪世君、王希伟、余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082号、1965号、19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德伟、陈鹏、程静、刘群、闫丽、魏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德伟、陈鹏、程静、刘群、闫丽、魏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80号、011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琛琛、葛茂保、蔺大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施琛琛、葛茂保、蔺大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93号、01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世川、王爱莲、许高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邓世川、王爱莲、许高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541号、19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军、赵梅玲、周建良、蔡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葛军、赵梅玲、财建良、蔡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39号、01540号、022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从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33万元及利息2.41万元(利息以28.3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习柱、何长银、夏习杉:本院受理原告郑卫诉被告夏习柱、何长银、夏习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向东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向东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余敏:本院受理原告史守贵、郑贤芬诉被告楚瑞宝、余敏、楚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黎明:本院受理原告王贤明诉被告陈黎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王贤明各项损失合计96592.8元;二、被告陈黎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付原告王贤明鉴定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王贤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聚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金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1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塑料制品厂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塑料袋余款67393.6元及法院所需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东旭、黄艳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翔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2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1345元及迟延给付的损失2671元(以3134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止),合计34016元。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临子商贸有限公司、杨军明、刘晓丽、钱洪兴、陈绪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76367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11月29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被告合肥市临子商贸有限公司、杨军明、刘晓丽、陈绪发对上述判项一、二中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总计33400元,由被告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临子商贸有限公司、杨军明、刘晓丽、陈绪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庆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庆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黄庆丽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安徽安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90572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庆胜、罗献良、程红:本院受理原告李伟利诉被告孟庆胜、罗献良、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晶、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卫功育诉被告卫晶、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秀荣、孟庆胜、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伟利诉被告杨秀荣、孟庆胜、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先国诉被告合肥新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圣军、张明慧:本院受理原告叶中进诉被告圣军、张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小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青花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刚诉被告安徽青花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与合肥键强土石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吴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同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秦克飞、王传平、吴宗涛、张梅、胡茂忠、罗萍、何昆、郑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弘意纳贸易有限公司、陈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徐文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沈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立斌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4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国伟纸板加工厂、陶国伟、陶芳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和龙、胡敏贵、周继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16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金帮、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16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传林、周群、余本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16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秦刘、赵华、陈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绍林、胡惠红、章细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敏、毛红、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小玲、朱立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博益、汪皖、方玲、鲍江、张帆、缪守慧、蒋楠、孙舒,刘家峰,张娟,杨双鹏,程艳红、吴群霞,陶胜传,李淑云、王毅,王本华,刘新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994、3995、3997、3998、3999、4000、40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尚其勇:本院受理原告朱兴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李海燕、合肥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5XE6E):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路客宜尔发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李海燕、合肥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传奇网络主题酒店合同纠纷一案,安徽路客宜尔发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王明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路客128酒店寿春路店的经营权及全部房屋(含装潢)、设施设备、物品及停车场等,暂计50万元;2、判令四被告共同连带偿还由原告代为垫付的被告拖欠员工2017年1月、2月的工资约41741元(最终以实际垫付金额为准);3、判令四被告共同连带偿还拖欠水电费184233元及违约金4470元、逾期支付承包费用违约金60900元,合计共249603元(上述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3月8日,按拖欠费用的日万分之六/天承担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四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垫付的电梯维修费用13620元;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全部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正银:本院受理原告刘淮琴与被告刘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淮琴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30000元;2、判令被告以7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借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亚成、张银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周亚成、张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397.3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34139.23元(从2013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892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旭:本院受理原告邓兵与被告杨旭、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兵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1、2支付原告货款1925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根: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与被告张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海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凡存、张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孙军与被告孟凡存、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军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40万元;2、孟凡存偿还原告欠款150万元;3、本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元周、张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钱元周、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331.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40207.63元(从2014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763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学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何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208.2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6755.71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205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林峰: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方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654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8255.09元(从2014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118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维初: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吴维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326.2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0465.04元(从2014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365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谷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谷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717.8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2404.6元(从2014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819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卢国银: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卢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1842.49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38630.94元(从2014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945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庞士友: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庞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17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31340.78元(从2014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012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397.3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31969.37元(从2014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763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陶新菊:原告孙立群与被告陶新闻、陶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陶新闻、陶新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立群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231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162元、保全费12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98元,由被告陶新闻、陶新菊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少华:原告徐宝松与被告钟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钟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宝松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216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分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0元,由被告钟少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进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瑞潮与被告钱翠凤、史进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一钱翠凤提出鉴定申请并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一提交证据材料、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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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本院受理原告范红萍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红萍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6446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辰:本院受理原告谷立新与被告王辰、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谷立新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30000元,并支付利息13965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暂算至2016年9月30日计139650元),以上共计146965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叶方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华力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6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叶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104元,以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6年6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22元,由被告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广进木业有限公司、六安市鑫宏源木业有限公司、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舒城县新大加油城、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张克稳、杜红霞、鲍官美:关于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8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飞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章波、何晴、姚晨晨、杨芳、汪超、周朋、李娟、李鹏飞、胡丰生、孔陈亮诉你单位拖欠工资、报销款、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电话无法联系你单位,后经本委现场送达未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9月7日上午8时半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0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
公 告
安徽双程速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徐鸿雁、甘玲玲、郭敏诉你单位工资、社保、双倍公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裁决。因电话联系你单位未领取,经本委现场送达无人接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庐劳仲裁字[2016]391(1-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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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