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周某购买了滁州琅琊区某小区的房屋,2016年年初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春节期间搬进入住。2016年9月的一天,周某突然发现自己的家里有马桶的恶臭味。周某对自己的卫生间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并没有发现异样,又对自己房子的每个角落都检查一遍,依然没有发现异样。然而恶臭并没有因本次的检查而消除,每天的恶臭味让周某备受煎熬,但苦于找不到原因,周某也无法改变。
直到2016年11月9日,周某发现自己楼上的邻居张某家有污水滴到自己的家里。为此,周某到张某家去查看情况,但是张某家没人住,周某联系了小区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张某取得钥匙后到家查看,发现张某家中卫生间的积水已经没过脚面,地板已经泡烂,踩上后有水溢出。周某在查找漏水原因时发现自己家中吊顶内积水严重,屋顶已被楼上渗水浸泡数月之久,且积水逐渐将周某家的屋顶及部分墙壁装潢泡烂,最终污水滴入周某家中。后周某与张某就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将张某诉至琅琊区法院。
在庭审中,周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因张某家漏水导致财产损害,张某应当赔偿。张某辩称:1.周某家中的渗水是因为建筑物业主共用的公共排污管道发生堵塞,堵塞处为一楼排污管出墙处。由于下水管道堵塞,污水无法排放,造成二楼张某家中马桶泛水。 2.张某长期不在该房居住,可以排除是张某的不文明使用或不当使用造成公共排污管道堵塞,张某对损失不存主观上的过错,周某要求同为受害者的张某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房屋公共排污管,一般是供楼上楼下等相邻业主排放污水的设施,属于相邻业主共同所有。公共排污管道发生堵塞第一责任人应是物业管理公司,相关的损失也应由物业公司从维修基金中支付。4.此次公共排水管的堵塞处为一楼出墙处,堵塞的原因可能与周某擅自更改建筑物外墙有关。周某在装潢时的更改行为造成建筑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排水管线设施不同程度上受损。因此请求驳回周某要求赔偿房屋渗水费用的诉讼请求。
经周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坏、重新装潢的费用和维修费用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5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认为重新装潢、维修工程造价为6440.87元。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重新装潢、维修费6440.87元;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张某与周某两户作为楼上楼下邻居,应当合理利用相邻部分,便利对方,尽量不妨碍相邻一方的生活。张某作为楼上住户,因该房长期无人居住,其洗手间座便器下水堵塞,污水由二楼渗透至一楼而导致一楼住户周某的房屋受损,周某作为楼下相邻房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张某对其发生渗漏水的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楼下房产重新装潢、维修费用。鉴于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对其房屋进行维修,该房目前已经不再渗漏水,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实际上已经得到履行,法院对此不再审理。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周某重新装潢、维修支出的费用为6440.87元,张某对此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鉴于周某尚未外出租房,法院对其主张的房租损失费用不予采纳。张某辩称该建筑物业主共用的公共排污管道发生堵塞导致其卫生间泛水,堵塞的原因可能与周某擅自更改建筑物外墙有关。该辩解既无事实依据,也无证据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王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