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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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贝贝: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韩贝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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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盛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陆盛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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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宪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丁宪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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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永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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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沈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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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园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园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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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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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卫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孟卫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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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善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毕善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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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孙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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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永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邹永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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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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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清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曾清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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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迎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施迎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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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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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素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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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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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春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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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汪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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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宝: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宏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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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高明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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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付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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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维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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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九: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庆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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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董嘉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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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明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建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林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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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习枝: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方习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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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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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娟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汪娟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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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龚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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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京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仇京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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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殷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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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孙玉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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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修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邓修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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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昌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俞昌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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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苏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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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宏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方宏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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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宜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叶宜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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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满: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家满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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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照满: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孙照满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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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寅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方寅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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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小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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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兰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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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修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修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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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余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觉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觉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强光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强光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大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大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良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陶良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长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长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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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大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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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铜陵和氏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户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5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 4,932.42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铜陵市等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 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 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 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徐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0551-62835724
电子邮件:xumaohua@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夏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及电子邮件:0551-62835516;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6月20日 王传进、王本和、范厚玉:原告刘江艳与被告王传进、王本和、范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传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江艳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本和、范厚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520元由被告王传进、王本和、范厚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晓珑:原告王胜与被告杨晓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晓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胜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660元,由原告王胜负担660元,被告杨晓珑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晓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江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黄如明:关于桐城市石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江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黄如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桐城市石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与第三人胡孔年,且已书面认可胡孔年取得该债权,申请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胡孔年。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送达(2012)庐执字第00542-1号、(2012)庐执字第00542-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春、张伟:关于吴宗魁、许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2017)皖01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吴宗魁、许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万赵玲、吴汝梅、苏金凤、陈步洲、孙剑敏、袁天伟、张巍、吴玉梅:关于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周培惠、何志庆、何志明、徐飞虎、徐忠心、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单位)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单位)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万赵玲、王沛、赵文慧、李海、唐蔚霞:关于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艳、洪蕾、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洪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借款本金99662.25元及利息30132元、手续费8970元、滞纳金5178.89元; 二、被告李艳、洪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元;三、若被告李艳、洪蕾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皖LA4562的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ZZ5EXSF3DA734536)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中李艳、洪蕾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6元、公告费40元,合计3226元由被告李艳、洪蕾、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娟、王荣良、张茂、季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砀山县利国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民初字第4528、4538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若无异议,将定于举证期30日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怀柱: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诉阮怀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80000(八万)元整及银行利息7800元,合计87800元。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侠诉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3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才平、李凤: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志平诉汤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76000元及利息50160元(利息按2分计算,自2014年5月5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6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2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志平诉汤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1900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借款总额日万分之5违约金,至款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明琪:杨敬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袁虹:本院受理原告戴秀珍、徐斌与被告王辉、袁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秀珍、徐斌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代偿款158203.5元及利息573元(利息以15820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7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合计15877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袁虹:本院受理原告张进、罗克锦与被告王辉、袁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进、罗克锦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代偿款158203.5元及利息573元(利息以15820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7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合计15877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017年3月16日从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900051 20819662,汇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宿州绿翔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秦克飞、王传平、吴宗涛、张梅、胡茂忠、罗萍、何昆、郑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被告秦克飞、王传平、吴宗涛、张梅、胡茂忠、罗萍、何昆、郑志丽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春光、郭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平:本院受理原告腾军诉你及刘辅舰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昌生、花伦梅:本院受理原告俞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长西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曹斌:本院受理原告张安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薇:本院受理原告林巍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牧绿合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丰荣果蔬专业合作社(注册号:341822NA005289X)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卢光荣;联系电话:18130267127。
广德丰荣果蔬专业合作社
2017年6月20日
注销公告
广德优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114395(1-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魏玲;联系电话:13865359841。
广德优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0日
注销公告
广德吉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蒋有凤;联系电话:13956578888。
广德吉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20日
注销公告
广德鼎辉商贸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步晖;联系电话:13731911000。
广德鼎辉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0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两岸咖啡店税务登记证(证号:皖地税宣字33052319720611283401)正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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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