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彬、马亦秋: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龙彬、马亦秋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龙彬、马亦秋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529号内森庄园C11幢-103、103、103中、103上、车03(产权证号:合产8110079296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开诚房评(2017)第036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281.92万元(单价:23561元/平方米,车库13.11万)。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诚房评(2017)第036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16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163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黄庆丽:原告桐城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桐城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862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桐城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原告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黄庆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祝银:本院受理原告戴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张祝银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2、被告从本案受理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登报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磊:本院受理原告朱明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360元,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昌圣、薄翠红:原告韩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束维超、张珺、姚晓春、葛昕厂、张小穗、邵春生、魏志勇、田广斌,汤道琼、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法思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温州中光科技有限公司、汤道琼、薛胜瑜、葛昕厂、张小穗、葛少敢、安徽震霖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皖雪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丽东商贸有限公司、许燕: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376、2844、1575、2991、1569、1570、1576、148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原告李长河诉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长河请求判令:一、被告金问梅立即偿还原告李长河借款本金182000元,其中98000元自2016年3月28日起计算利息,84000元自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利息,均按月息2%计算,款付息止。算至起之日的利息为18000元。本息合计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睦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郑:本院受理的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公司要求你归还借款11000元、支付违约金2200元、逾期利息367元、律师代理费2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胡凡凡:关于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宝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752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世兵:本院受理原告黄尚志与被告刘世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尚志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世兵支付欠款5000元;2、刘世兵赔偿经济损失1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05元(以6750元为基数,按照6%年利率暂自2015年6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日,并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日止);3、刘世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季爱仙、黄维:本院受理原告万立广与被告季爱仙、黄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70万元及利息12万元(自2016年12月29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5%标准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以后主张至款清日止),以上合计282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翠琴、王海生、王海荣、江润东、李立保、郭翠香、张芹、赵斌高、陈团荣、李岁美、李艳明、葛德洋: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2、请求依法判令第三、四、五、六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由六被告承担;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148、31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绍松、沈绍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绍松、沈绍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军、刘根平、李琪春:本院受理原告阮卫峰与被告张军、刘根平、李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阮卫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45000元整;2、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利息11925元(从2016年8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日,月息按3%计算),此后顺延直至还清为止(月息按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政、关岩:本院受理原告阮卫峰与被告沈政、关岩、吴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阮卫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整;2、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利息(从起诉之日算至还清之日,月息按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更正启示: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皖0103民初2804号一案中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有误,现更正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魏国平、李立荣、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魏国平、李立荣、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新南居委会新南路150号(产权证号:全房字第2625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全国用(2005)第0220号)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新房估报字[2017]第1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745333元、土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797280元(单价:204元∕平方米),合价13542613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房估报字[2017]第1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6)皖0103执4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48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许小发、王月琴、张百庆、逯静、马勇、肖菁、张友吉、翟红、合肥埃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贺慧萍、杜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34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艺辉灯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6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合肥艺辉灯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411000元及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逾期付款损失39045元(损失按照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肖大启、肖红、胡桂兰、肖峰、肖峰、杨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584、58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磊、黄朝志、孟瑞红: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1362、1363、136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晟业工贸有限公司、董少君、任永武、董君秀: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101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开伦、翁正惠、张欣培、杨倩、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21、124、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翠玲、杨奇、合肥佳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翠玲、杨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213701.17元、利息28749.62元、复利191.33元、罚息352.8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之后按《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佳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胡翠玲、杨奇应付的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明、严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支行被告朱明、严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023.61元、利息771.13元,合计29794.7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滨湖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西南侧滨湖品阁5幢1701室的房产以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93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贵州鼎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390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九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小龙、杨青青、刘晓方、周鲜花、高翔、高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丁小龙、杨青青、刘晓方、周鲜花、高翔、高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71号、00788号、007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文周、薛良凤、王传玲、汪大勇、杨昌文、王东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万文周、薛良凤、王传玲、汪大勇、杨昌文、王东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90号、01047号、01055号、010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乔中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乔中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66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晓龙、郑家云、王翠英、何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郑晓龙、郑家云、王翠英、何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99号、01121号、010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柏云江、王玉玲、李瑞、李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柏运江、王玉玲、李瑞、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19号、014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书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书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如辉:本院受理原告邢晓峰诉被告张如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皖0191民初1495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首付款5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恒利苗木专业合作社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43100650,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22日,到期日2017年3月9日,付款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海亮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恒利苗木专业合作社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合肥鑫弘源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400051)22167110,票面金额陆万捌仟叁佰零捌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8日,到期日2017年5月28日,付款行华夏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合肥鑫弘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4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合肥鑫弘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坤明:本院受理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陈甜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长丰县人民法院
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庆全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2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48元,由上诉人孙庆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汤道棋:原告郑礼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汤道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礼东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礼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50元,由被告汤道棋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恩涛、姜群:原告曹荣学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付恩涛、姜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曹荣学货款262569元。案件受理费5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40元,由被告付恩涛、姜群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管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明瑞、樊宗桂、张德跃:本院受理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陈明瑞、樊宗桂、张德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魏磊、谢鲁:本院受理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魏磊、谢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军:本院受理原告夏晓佳诉被告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玉祥:本院受理原告史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哲骁、陈显音:本院受理原告刘藏军诉邵哲骁、陈显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振球: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江涛:本院受理原告李梅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梅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李梅与被告刘江涛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刘江涛返还原告李梅定金20000元;三、被告刘江涛返还原告李梅支付的中介费用10000元;四、被告刘江涛赔偿原告李梅损失26793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报告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周华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证据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九时在本院梁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纺织品(南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科纺织品(南通)有限公司货款684562.55元、逾期付款利息(以684562.55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中科纺织品(南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0元,由中科纺织品(南通)有限公司负担1024元,由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064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炳: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杨炳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4621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杨炳、合肥威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晓芬、瞿顶洲: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王晓芬、瞿顶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车景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凤林诉你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鼎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维先、朱成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高友道、余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9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宣光、赵绘欧: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姚秋鹏、孙榕:本院受理原告周保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8843296,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1月9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结算中心,收款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兴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胡小兵、张兴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30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创通智能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614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5777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明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三易第三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货款137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5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剑:本院受理(2017)皖0122民初1235号原告孙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家军、白华丽、张开永、闫如梅、崔耿林、赵盼、王露露、霍四祥、王红梅、夏家兵、张开琴、于先爱、李妹、赵三强、沈莲娣: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审被告马明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2376号、2377号、2379号、2380号、2381号、2382号、2384号、2385号、238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玻沐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锐志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玻沐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皖0191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69313.79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794元(现仅主张30%);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蔡庆奎、丁修银:本院受理原告邢红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5134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团结:本院受理原告肖盛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8228.28元及违约金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长勇:本院受理原告赵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违约金7933元(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桂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穆秀诉被告朱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长丰县双墩镇如意饭庄:本局受理李程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本局长丰工认【2017】01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程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本局做出的长丰工认【2017】01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丰县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1日
公 告
赵友贤、闫欠霞、徐文举:2017年6月17日,经阜阳市亿源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赵友贤、闫欠霞、徐文举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向公司缴纳分文的出资,也没有以其他方式向公司注资,数年来经多次催告,一直没有缴纳,现依法解除以上三人的股东资格,其所谓登记股权由公司予以收回。自此赵友贤、闫欠霞、徐文举三人不再是本公司股东,其以股东身份所发生的任何行为,均不产生法律效应。
特此公告!
阜阳市亿源建材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1日
注销公告
阜阳市天天网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阜)登记外备字(2017)第315号审查批准,拟予注销,现依法成立清算组,负责人:孙振远;成员:孙振远、孙洪亮。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1日
注销公告
安徽华童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80437(1-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健;联系电话:13865312288。
安徽华童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1日
遗失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洪贤铭遗失工作证(证件号:皖瑶法237)、执行公务证(证件号:340334),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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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