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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22 09: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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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许国、马洪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433号、(2017)皖011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玉硕、潘申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20号、(2017)皖011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习奇、夏习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鼎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习奇、被告夏习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鼎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安装费47789元以及利息1755.45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兴旺置业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源泉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清偿委托贷款本金计人民币500万元;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清偿委托贷款利息计人民币209,152.66元(截止2016年12月20日);3、依法判令第一被告以应付委托贷款本息5,209,152.66元为基数(本金500万元,利息209,152.66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向原告清偿委托贷款的逾期罚息利息,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9日,为205,761.53元;4、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8500元;5、依法判令第二至第六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依法判令将第三被告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原告在上述第一被告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7、本案诉讼费用由六位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辉: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耀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借款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罚息上浮50%的标准计算,即年利率7.125%,自2015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春晓节能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同才: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维勇与被告陈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0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600元(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贷款利率6%,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伦: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韦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正宏:本院受理原告靳正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崔正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靳正和借款本息70500元并自2013年3月8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崔正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靳正和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宋万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宋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张微货款37350元并自2015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5.7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贷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宋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张微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潘志文:本院受理原告范祥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潘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范祥胜借款59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潘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潘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范祥胜公告费8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陶任:本院受理原告魏勇诉你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苏州华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500053)27191332,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3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会计处理中心,出票人安徽江南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子彪、覃大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乔宗权、姚中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合同提前到期,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2242.95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4月4日的利息1152.3元等(以后的利息、罚息等自2017年4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办法继续计算),合计63395.25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7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合肥市三河镇杨婆村古城明珠家园4幢206室房产,权证字号:肥西字第10002081号)的抵押物折价、拍卖等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8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梅:本院受理原告张道峰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凡存: 原告袁恒进与被告孟凡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孟凡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恒进借款本金144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4000元的借款利息截至2016年12月16日为381440元,之后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4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恒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534元。由原告袁恒进负担534元,被告孟凡存负担10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孟凡存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报于2017年1月26日刊登的原告夏明帜与被告何道红、陈传高、蒋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被公告人“何道红(居民身份号码:342401198201279111)”更正为“陈传高(342421196807193634)”。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凡存: 原告胡林秀与被告孟凡存、孟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孟凡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林秀借款本金201050.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孟祥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胡林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832元,由原告胡林秀负担1000元,被告孟凡存、孟祥利负担583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孟凡存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美俊;陈志超;陈蓉;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黄国付与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文良炎、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永年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黄国付2348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国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96元,由原告黄国付负担46元,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负担5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美俊;陈志超;陈蓉;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张小民与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杨永善、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永年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张小民538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永善、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陈永年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张小民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小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24元,由原告张小民负担124元,被告夏俊美、陈志超、陈蓉负担1400元。保全费677元由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美俊、陈志超、陈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森林、谢勇、沈明琴、沈明兵、张玉翠、刘明、沈明、张天宇、吕玲、李绍祥、周洁、贺仁杰、储召年、合肥市新中坤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肥市新中坤宾馆有限公司、合肥市新中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983、1010、1009、100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乾立、陈由天、徐央平、胡成军、徐艳、吴小斌、吕卫红、葛长米、黄裕成、安徽东磁投资有限公司、俞朝辉、胡俊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民初3676、3673、3678、3671、3679、36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优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丽丽、黄飞、吴甘澍、张晓玲、季宏寿、李世菊、长丰县三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7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9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乘权、陆雪薇、贾秀芝、贾红芹、朱杰、邵思良: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158、2143、21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9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如林:本院受理原告陈良友与被告张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良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如林支付借款人民币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240元(自200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 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日止);2、张如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光、邵金荣:本院受理原告陈良友与被告邵光、邵金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良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邵光、邵金荣连带支付陈良友运费人民币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760元(自2005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 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日止);2、邵光、邵金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文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林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林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所欠原告货款63200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期间利息34128元,以63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判决利息顺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对上述款项互为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6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鸿:本院受理原告程慧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判决婚生女刘心怡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大贵:本院受理的肖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俊东:本院受理原告刘宇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唐俊东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1505.6元(分别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自2016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24日,计509天,10598.4元;以64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24日,计143天,10907.2元。以后应当以80万元为基数支付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宿州市海鹏家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0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胜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丰惠实业公司与被告王胜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丰惠实业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已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47727元及违约金(以所欠租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分段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为6972.28元,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少锋:本院受理原告杨美健与被告宋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美健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于2016年5月28日、2016年7月10日及2016年9月28日因购车向原告的借款27000元及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差旅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军;卢英贵:本院受理原告范传年与被告李军、卢英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传年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所借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2920元(其中,2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18日计至2017年3月17日,2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共计629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军;卢英贵:本院受理原告李长俊与被告李军、卢英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长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所借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6200元(其中,2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14日计至2017年3月13日,2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8月8日计算至2017年3月7日,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共计5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庆奎、丁修银: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红与被告蔡庆奎、丁修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蔡庆奎、丁修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红借款110000元并赔偿利息34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050元,由被告蔡庆奎、丁修银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庆奎、丁修银: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莉与被告蔡庆奎、丁修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蔡庆奎、丁修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莉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18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480元,由被告蔡庆奎、丁修银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计政领: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计政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剩余欠款377189.44元以及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新节、刘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宫玉霞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宫玉霞损失人民币22910.7元,驳回原告宫玉霞对被告刘琴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宫玉霞的其他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由宫玉霞负担60元,李新节负担400元。公告费800元,由李新节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俊帮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克仁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俊帮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彭克仁工资2246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国肯、巢湖市冉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曹文平: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平、陈斌与被上诉人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陶国肯、巢湖市冉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曹文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630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希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国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康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宋磊:本院受理原告刘世专与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世专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2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宋磊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治国、张凡: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与被告杨治国、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家权与被告杨治国、张凡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杨治国、张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家权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违约多(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家权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38元,由原告王家权负担583元,被告杨治国、张凡负担2155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符家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符家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魏福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福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毅:本院受理刘永召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余良礼及其继承人:1947年12月28日,操宏寿承典了业主余良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原城口街35号的住房一处,面积为34.91平方,约定典期5年,双方书立典契,1953年12月24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对典契予以确认。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没有赎回该房屋。1965年操宏寿病故,经房管部门审批同意由其子操根杰继承典权。市房产管理局于1988年1月14日发给操根杰典房他项权利证书。1987年7月该房被拆迁,1990年开发商通过还房的方式,将该房安置在安庆市北正街东16栋303室(总面积约55m2,其中原拆迁典房开房商测量面积37.86m2安置在此房之中)。1993年6月28日余良礼与操良杰在安庆市公证处签订了房屋绝卖协议书。现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操根杰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出典房屋归其所有,你们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肥东润园生态家庭农场、李红林: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珍、马本兰、杨庆年、郑克传、王云芳、罗瑞勤、郑后平、周翠云、张英、潘荣法、朱南美、张世祖、郑玉凤、龚英群、刘海兰、黄翠英、阚宏生、张梅英、茆恩凤、张守育、龚连英、郑红云、周华芬、黄德翠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池州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胡召福、周静、胡先萍、李丽、杜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胡召福、周静、胡先萍、李丽、杜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上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本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聂宗有(身份证号码:340111197302014614)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丹青花园1-902室(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110169307号)房产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2411409元。现向你们送达安徽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金和房估字[2017]6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2014)合执字第00017-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对安徽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金和房估字[2017]6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金勇:本院受理原告李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01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50005327187240,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15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8月28日签订的《快递服务月度结算协议书》;二、被告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快递费45312.2元、滞纳金(以45312.2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3日起按年10%计至快递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元,公告费1129元,合计2258元,由被告合肥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俞锋、刘影、朱玉龙:本院受理原告孙东浩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正祥:本院受理了原告姚和平、杜绍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1664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正祥:本院受理了原告姚继昆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166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正祥:本院受理了原告姚继承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166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政、刘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王仁高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新:本院受理张能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卞真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陶劲松:本院受理原告李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3297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陶宇麒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约支付抚养费2500元整至独立生活为止;3、判决瑶海区香江生态丽景C区64幢1001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双方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同铭、方习枝: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0万元,利息(含罚息与复利)696372.57元(暂计至2016年5月24日,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此后产生的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直至被告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息偿清时止;2、请求法院判令如被告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刘同铭、方习枝抵押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同铭、方习枝对被告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由三位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9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潘良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132、4137、4139、4140、41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9月2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传忠:本院受理原告高晋广诉被告吴传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0000元;2、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清、鲁燕、袁伟伟,邱波、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光曙,王立翠,刘青,许文霞: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898、900、903、904、906、90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建华、李建霞、陈强、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 田金林、刘青阳、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安徽三极汽贸有限公司、天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墨子;严建南、陈爱青;何志明、慈有花、吴家远、孔菊香、陈宗友、候丰勤、刘振、吴婷、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陆勤玉、张东升;李伟洲、安徽迈凯伦饮品有限公司;吴昌军、安徽日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雷达业、朱伟情,武建伟、张丽;徐兴勤、邢应锁、姚纪华、王金群、合肥永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9、172、67、70、174、68、1264、1265、71、496、502、503、1259、126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春艳与被告安徽龙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春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龙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1001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安徽龙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安徽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5009号、50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朝领、刘有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日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0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花园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安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吴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安国应当在十日内搬出占用申请执行人花园置业(合肥)有限公司的房屋,但被执行人吴安国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吴安国在2017年9月5日之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修体:本院受理原告王安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19800元(以6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10月3日暂计至2017年2月17日,按借款合同上约定的24%的年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6136元(以6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9月7日暂计至2017年2月15日,按借条上约定的借款月息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利息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