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振强、刘莉、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龙峰、陈宝平、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执行的谢蓉慧与殷先本、张俊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俊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与高铁路交口美生滨江花月丽景苑1幢、2幢2-508室房屋(备案合同号:1307000930),该资产经过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依法对资产进行变卖,变卖的保留价为1222290元。有意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与本院执行局联系,先买先得。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鑫:本院受理李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庆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皖0111执27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徐鑫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观湖苑8-2507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产110066548),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以上的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4.72万元。本评估报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权利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到期后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金华:本院受理原告黄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准予原告黄磊与被告冯金华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华超:本院受理原告张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薛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霞借款35400元,其中30000元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张霞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光红、胡雨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9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5600.96元、利息4198.91元、本息合计159799.87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3、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原告陆拥军诉被告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8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于艳君:原告王立铭诉被告郑贤良、于艳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王敏、王玲: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王敏、王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8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现春、袁霞、合肥金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辉诉被告安现春、袁霞、合肥金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年宝:本院受理原告陈开兵诉被告孙年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唐浩:本院受理原告叶承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承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唐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祝兵:本院受理原告叶承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承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汪祝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友鹏纺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友鹏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72989.3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以17298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404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6360元,由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曹先惠、徐业江:关于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省合龙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慧、吴修娟、胡海朋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受理。因电话无法联系你单位,后经本委现场送达未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9月15日上午8时半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0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公 告
叶龙:本会受理的崔凯凯与你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68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公 告
安徽西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光毅等14人诉你单位关于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肥劳人仲案字第085-096、129、13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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