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个人承接镇政府的河道疏浚工程,却因为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将镇政府起诉到法院。 6月19日,记者获悉,泾县人民法院受理首起行政协议纠纷案件。据悉,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原告查某以泾县蔡村镇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37万余元。
事情源于2010年。当时泾县水务局向蔡村镇政府作出河道疏浚批复,同意其提出的对辖区内河道疏浚治理的报告。蔡村镇政府作出河道疏浚实施方案,确定作业期限暂定三年(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同年11月15日,查某参与蔡村镇政府举行的河道疏浚工程招标拍卖会,以51万元中标,取得河道疏浚及砂石开采权。双方签订河道疏浚及砂石开采项目合同,蔡村镇政府协助查某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是泾县水务局明确采砂许可证须一年一许可,河道疏浚分三期实施,第一年自2011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此后,查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河道疏浚。 3年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查某也没有提出采砂许可证申请。2014年2月28日,泾县县委、县政府作出河道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对全县河道采砂实施全面整顿。当年3月,查某停业整顿。当年9月29日,查某提出恢复开工,一直未得到落实。
去年4月22日,查某以蔡村镇政府没有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河道疏浚及砂石开采项目合同,将采砂期限原定4年变为3年,强行停业整顿,造成其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为由,提起行政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河道疏浚及砂石开采项目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且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许可。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续签手续。查某要求蔡村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查某的诉讼请求。
(叶振林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