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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600万后离婚净身出户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27 16:09:18


法院再审判决:属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

丈夫借款后不久就与妻子协议离婚并净身出户,该笔借款,其前妻是否要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近日,江苏省高院再审改判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依法判决:其前妻承担共同还债义务。
丈夫借款600万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朱玉新和王玉梅原本是常州的一对夫妻,2013年9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在两人离婚前的一个月,被债主张英华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朱玉新借她的600多万元。

庭审中,朱玉新认可这笔借款,但认为虽然钱是在离婚之前借的,但这笔钱转手就借给了别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属于自己个人债务,应由自己一个人偿还。王玉梅也同样认为,这600万是朱玉新的个人债务。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由朱玉新一人归还张英华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经查朱、王两人离婚时协议,家里财产都归王玉梅所有,朱玉新净身出户。因此,认定该借款是朱玉新一个人的债务,张英华打赢了官司,拿不到一分钱。

张英华认为朱玉新和王玉梅的离婚,有逃避债务之嫌,提起了上诉,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英华上诉,维持原判。张英华依旧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走投无路之下,张英华来到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求助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检察监督。
检察院抗诉 省高院再审改判

经过初步审查,检察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的600万元是朱玉新个人债务还是朱玉新和王玉梅的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朱玉新从张英华那儿借来的钱确实马上转手借给了他人,但无证据证明这是个人债务,且为张英华知晓。还有证据表明,离婚后,王玉梅一直与朱玉新共同使用朱名下的一家公司账户进行经营活动。

在申请检察监督阶段,张英华又提供了新的证据, 2013年年底,在朱玉新和王玉梅离婚之后,两人还以夫妻名义向别人讨过债。张英华还提供了一段视频,内容显示2015年夏季的一天,张英华到王玉梅居所要账,结果来开门的却是朱玉新……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此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两审法院判决认定朱玉新向张英华所借600万元为个人债务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朱玉新、王玉梅共同归还尚欠张英华借款本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亦由朱、王两人共同承担。
·王利平·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改判,依据的是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现实生活中,常有夫妻合谋通过“假离婚”的办法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就是为了打击这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本案中,朱玉新、王玉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贷双方曾就案件所涉的600万元借款约定为朱玉新的个人债务。朱玉新、王玉梅亦未能举证证明,出借人张英华知道朱玉新夫妻有关于对外债务约定。而经调查查明,有新的证据证明朱玉新、王玉梅两人在“分居”之后仍然共用一个公司账户开展业务,有王玉梅为朱玉新讨要过欠款,朱玉新也替王玉梅送过承兑汇票给客户等共同经营行为存在。

鉴于此,朱玉新在婚姻存续期间的60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朱玉新和王玉梅的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朱玉新在借款后与王玉梅离婚,和借口未用于家庭生活并转手借给了他人为由,就认定是朱玉新的个人债务,以此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