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志:本院受理蔡柯柯诉王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晓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新安制茶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胜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胜明商贸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第三人孟凡金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搬空房屋,将占用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螺丝岗变电所办公房屋(使用面积1110平方米)房屋返还给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二、被告合肥市胜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孟凡金支付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180000元(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后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季度租金45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来军:本院受理原告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62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铁蛋:本院受理杨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铁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伍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卫、徐莉:本院受理冯翠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张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保: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桂莲诉被告王金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静安新城高4幢506室房屋一套归被告王金保所有,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王金保负责偿还;二、被告王金保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予原告于桂莲补偿人民币250000元。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现春、袁霞、合肥徽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玲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先荣、王扣才:本院受理原告张宇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史彬彬:本院受理原告王德金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贤枝: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诉被告张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48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之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圣丰:本院受理原告张娟诉被告甄圣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娟与被告甄圣丰离婚;二、婚生女甄忻玲由原告张娟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贤凤:本院受理原告钱传高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潘志强:你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309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春: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先龙与被告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孙春向原告归还借款13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140000元;2、判令被告孙春支付原告自逾期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12757元(130000×597×0.06÷365)(由2015年8月29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最终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26000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兵、仕正霞:关于王梅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升:关于章小姐与你房屋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章小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苏一飞、周群、吴小宝、张凤玲、唐坤、胡阳、王德才、杨金艳: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232.4235.4234.4236.4237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九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松柏、任英宝、张传菊、盛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982.2149.2151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豪圣会沐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惠萍诉你与合肥新站区多多便利超市少荃家园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律师函
安徽诺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律师受合肥蔚蓝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下称蔚蓝公司)委托及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就贵司与蔚蓝公司签订的《蔚蓝商务港房屋租赁合同》,贵司欠费、违约等相关事宜,特向贵司郑重发出如下律师函告:
贵司于2016年9月18日与蔚蓝公司签订了《蔚蓝商务港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D817-821室5间,依约贵司因欠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已构成违约。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望贵司见此函后,至蔚蓝公司交纳上述款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本函公告七日后视为贵司已收取函件,蔚蓝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玮
2017年6月20日
注销公告
广德鑫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101029(1—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许礼敬;联系电话:13956578688。
广德鑫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6日
遗失声明
合肥市包河区国税局于2006年12月18日颁发计正益,税务登记证国税字号340111198306064517,正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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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