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改装POS机盗取刷卡人信息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28 15:00:35


本网讯 三人合伙通过改装POS机,盗取刷卡人信息,再通过复制信用卡,取款或消费获利。 6月21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指控,2015年底,雷某通过网络上得知,改装POS机窃取刷卡用户信息,之后再伪造相同信息的信用卡,便能用伪造的卡取现或刷卡消费。雷某将该技术掌握后,便邀约被告人黄某、谢某一同在租住处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取现或消费。

雷某在网络上购买了POS机、写卡器、磁条卡、打码机、烫金机等物品,并对购买的POS机进行了改装,以窃取刷卡用户的信用卡信息。黄某、谢某则以虚假的POS机代理的身份,将改装过的POS机投放到合肥市、芜湖市等个体商户店内。一段时间后,黄某、谢某便以维修POS机等理由将POS机取回,雷某则将该POS机内窃取的刷卡用户信息复制到自己电脑内。之后,雷某用购买的写卡器等物品将窃取的信用卡信息复制到购买的磁条卡内,伪造信用卡。随后,雷某、黄某、谢某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合肥、南京、马鞍山、蚌埠等地取款或刷卡消费,先后取款15.78万元、刷卡购买18.637万元黄金首饰。

随后,有被害人发现信用卡账户资金被窃取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去年7月,谢某在租住处被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磁卡118张及POS机、写卡器、商场消费票据等。黄某主动投案,雷某也被抓获。

经银行机构鉴别,查获的磁卡中104张为伪造的信用卡(97张卡内含有磁道信息,7张卡无磁道信息)。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通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等方试,伪造信用卡,情节特别严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现或消费,计人民币34.4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

本案将择日宣判。
(王鹏 汪倩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