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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29 09: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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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新硕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842786,票面金额叁万贰仟玖佰肆拾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7日,到期日2017年6月7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森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新硕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新硕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山市乐明铬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3090005328967600,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2月22日,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瑶海区金舟灯饰商行,收款人合肥琦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山市乐明铬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3090005328967601,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2月22日,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瑶海区金舟灯饰商行,收款人合肥琦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传洋、蔡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勋华与蔡传洋、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勋华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65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蔡磊名下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徽商城金属制品交易市场37幢135室(产权证号:肥东10048095)、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徽商城金属制品交易市场37幢134室(产权证号:肥东10048094)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肆拾贰万伍仟叁佰元(42.53万元)、肆拾贰万伍仟叁佰元(42.53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7)皖0103执108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汽宇互联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中安五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汽宇互联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中安五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汽宇互联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合肥汽宇互联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中安五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与西二环交叉口西南角亚夏汽车大厦一楼房屋(部分);二、被告合肥汽宇互联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中安五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截至2016年10月24日为23080元,自2016年10月25日起,以每季230760元为标准,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合肥汽宇互联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中安五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后附表);四、驳回原告合肥中安五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大根、孙圣绘:本院受理原告贾贤康诉被告吴大根、孙圣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大根、孙圣绘:本院受理原告胡正宜诉被告吴大根、孙圣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大根、孙圣绘:本院受理原告贾贤柱诉被告吴大根、孙圣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远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52129元;2、判决被告赔偿违约金700130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8日),自2017年1月9日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5521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炎、刘燕:本院受理原告朱纪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违约金2531.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恒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887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5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6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240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荣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93200元以及利息466元(自2017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正华:本院受理余士奎与孟祥权、张正华民间借贷纠纷(2016)皖0111执3531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2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孟祥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55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张正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55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张正华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新慧金水岸A2幢808室住宅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1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114.25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6)皖0111执35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张正华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新慧金水岸A2幢808室房产。现张正华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兵:本院受理合肥喜相随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2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琪、汪磊、胡鹏鹰、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肖莹莹:本院受理范祥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程启友:本院受理安徽省云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黎会:本院受理了原告李川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川南与被告黎会离婚;二、婚生女李文希由原告李川南抚养,被告黎会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汪启荣:本院受理原告朱敬白诉被告汪启荣、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苗木及沙石料款345940元,并自2016年9月1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涛、李曼丽、闫欢欢、水婷、丁胜、陶余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082、1085、1086、10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昊阳:本院受理原告王娇诉被告汤昊阳离婚纠纷一案,王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娇与汤昊阳离婚;2.婚生子汤翰霖由王娇抚养,汤昊阳依法承担抚养费;3.无夫妻共同财产。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浩、付勇:本院受理原告陈转凤与被告徐浩、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转凤120100元;二、被告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转凤12368.5元;三、驳回原告陈转凤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前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高前坤称,申请人高前坤与被申请人韩明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韩明齐于1986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韩明齐,女,汉族,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居委C区12栋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550317552X。经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区居委会入户走访调查,韩明齐于1986年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人韩明齐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韩明齐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韩明齐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韩明齐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传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悦耳蔬果超市与被告蔡传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悦耳蔬果超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蔡传梅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5740.83元及利息(以5740.83元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以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3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款清日止);2、蔡传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政、樊宏卫: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俞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02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传军:原告张秀祥与被告江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江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秀祥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450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月24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330元、保全费102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57元,由被告江传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原告齐路路与被告金问梅、金向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路路借款本金136000元及利息317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3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路路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金向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264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534元,由被告金问梅、金向三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金问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利群:原告满铭琦与被告马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马利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满铭琦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9%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4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600元,由被告马利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国友、滕玉娟:本院受理原告吴振凯与被告张国友、滕玉娟合同纠纷一案,吴振凯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返还50万元款项;2、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8750元(违约金包括5万元固定金额违约金,以及5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5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为88750万元);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正荣、夏春芝、张家余、张家贵:本院受理原告刘克军与被告张正荣、夏春芝、张家余、张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克军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起诉之日起承担银行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俊:本院受理原告高光明与被告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邹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光明借款本金1265460.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以1265460.2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84元,由原告高光明负担8784元,被告邹俊负担2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邹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红霞、樊兵涛:本院受理原告孙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成功、盛爱成、周锦良:本院受理原告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纵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晓牛:本院受理原告刘利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902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本金34.2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给付时止);2、本案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澳洲矿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100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0元,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00%)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至还款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桂晓华、郭霞芬、陈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5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15%)给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安庆市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垫付款196.9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给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安庆市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被告陈国平抵押物【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中宜花苑综合楼六层1室,房产证号:宜字第50074696号、土地证:庆国用(2012)第15078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宜字第5054159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60元,由被告安庆市吉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桂晓华、郭霞芬、陈国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戴威、王林娜: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光荣: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李光荣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6.3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息6厘计算),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伟:本院受理原告音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4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永忠、缪文凤:本院受理丁宗胜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69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贤山、朱灵芝: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永龙、王文霞: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郎胜、刘延康: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军、张良君: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国俊: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及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英东宏、吴红梅: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勇、朱幸福: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拥军、汪操: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王焕德: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光伦、合肥市包河区欣怡家具店:本院受理原告卢海传诉被告吴光伦、合肥市包河区欣怡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梅:本院受理原告范恒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不准原告范恒兆与被告张永梅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范恒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茂新、李兰英、张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茂新、李兰英偿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70556.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实际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张辉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茂新、李兰英、张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俊邦精密铸造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尚采瓷砖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省俊邦精密铸造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志明、朱曼玲、连婕、葛姗姗: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荣、葛兰芝与安徽省明鑫装饰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安徽省明鑫装饰窗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金,不履行清算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追加第三人王志明、朱曼玲、连婕、葛姗姗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向你们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6)皖0111执4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成娟、张家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借款270000元、利息237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本清息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银其: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银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证据复印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银其:原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银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兴勤: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亚: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志: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军: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甄长清: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晓龙: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雪翔: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守保: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宏: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世武: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亮亮: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勇: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夏俊辉、马东生、夏宏武、张文、郭守尧、瞿其军、吴玉华、刘芳、单其均、黄德丰、刘晔、马静、周先年、王道华、宇世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夏俊辉、马东生、夏宏武、张文、郭守尧、瞿其军、吴玉华、刘芳、单其均、黄德丰、刘晔、马静、周先年、王道华、宇世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55000元(违约金计算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 15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12日起的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夏俊辉、马冬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夏宏武、张文、郭守尧、瞿其军、吴玉华、刘芳、单其均、黄德丰、刘晔、马静、周先年、王道华以其抵押的房产(见审理查明部分)在407万元范围内对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宇世增以其抵押的房产(见审理查明部分)在68万元范围内对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夏俊辉、马冬生、张文、夏宏武、郭守尧、瞿其军、吴玉华、刘芳、单其均、黄德丰、刘晔、马静、周先年、王道华、宇世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040元,由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20元,被告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夏俊辉、马冬生负担4342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皖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泰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皖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泰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94844.87元及违约金86865.88元(以394844.87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利率自2016年8月2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庆胜、杨秀荣、李磊、陈尚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孟庆胜、杨秀荣、李磊、陈尚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罚息488193.11元(暂计至2017年3月23日,直至本清息止);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60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被告二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信旺华府骏苑17幢2104室在主债权76万元范围内;被告三、被告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畔小区C-4幢801室,汇林阁农贸市场1幢606室,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710室在主债权184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的价款在被告一、被告二的负债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宗发、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何强、臧俊龙:本院受理原告许旋诉被告何宗发、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何强、臧俊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何宗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许旋欠款9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何强、臧俊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何宗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492元,由何宗发、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何强、臧俊龙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臧俊龙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顺强、胡明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顺强、胡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27945.52元,违约金174706.80元(以727945.52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8日起,按2%/月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2月8日共计12个月,后续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操积余: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被告操积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李涛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0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191.36元(利息自2015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之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冬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阮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请: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753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家祥、周业英、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庆本、张善全诉被告姜家祥、周业英、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洪庆本、张善全诉请:一、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施工协议》合同无效;二、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支付利息550000元(按月利率2%,利息自2014年6月暂计算至2016年12月,实际利息计算至全款款项还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则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华钢管租赁部诉被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魏则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魏则民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6)合仲字第0734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合肥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