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生、合肥市肥东县安高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莉、张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655721.64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57元,由被告余莉、张翱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伟、姜霞:本院受理原告刘纯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0000元及利息596583元(其中100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2月6日暂计至2017年3月7日,1500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3月24日暂计至2017年3月7日,400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7月10日暂计至2017年3月7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应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强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钢材款本息831105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3989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3年11月6日起暂计至2015年11月5日,直至款清时止);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旭、卫鸿杰、樊莹、张方方、张勇、秦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旭、卫鸿杰、樊莹、张方方、张勇、秦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俊、金仕红、济南市联运总公司: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俊、金仕红所有挂靠在济南市联运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B0265号汽车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6200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皖新评(2017)23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同时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庐执字第00833-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2014)庐执字第00833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或送达期限届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卢卫华、邹孝慧、梁琦、明吉波: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具体利息按照合同)、律师费5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80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9124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耿志、王鸣、刘甫贤、汪家好、严继龙、方存君、王灿云、安徽省照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民初3451、3452、3453、34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经务钢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〇五单位五二九部安徽物资供应站与你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23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九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鹰格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〇五单位五二九部安徽物资供应站与你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230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九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丰益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〇五单位五二九部安徽物资供应站与你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229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九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晓佳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〇五单位五二九部安徽物资供应站与你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228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九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茂达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〇五单位五二九部安徽物资供应站与你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227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九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大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〇五单位五二九部安徽物资供应站与你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226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九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朝霞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〇五单位五二九部安徽物资供应站与你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225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九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军:关于张仁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仁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欧瑞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傅昌群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傅昌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开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元琛同创室内环境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140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解除双方于2016年6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yc201606-012号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550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书怀、杨大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戴书怀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代垫的按揭款315764.67元,截至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48846.38元。此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315764.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日0.0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杨大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刚、宁克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樊刚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代垫的按揭款56942.67元,截至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3832.90元。此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53832.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日0.0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宁克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峁军、秦水英、吴传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峁军、秦水英共同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代垫的按揭款124600.38元,截至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4338.66元,共欠付178939.04元。此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124600.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日0.02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吴传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宗成、叶礼云、姚文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樊宗成、叶礼云共同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代垫的按揭款261348.30元,截至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89110.09元,此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281348.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日0.0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姚文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善超、敬艾华、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路兵、钱凌、余荣兵、钱进、汪善超、朱学恒、敬艾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59885元计逾期利息、罚息等,逾期利息、罚息自2015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二、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钱凌、余荣兵、钱进、汪善超、路兵、朱学恒、敬艾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钱凌、余荣兵、钱进、汪善超、路兵、朱学恒、敬艾华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0元,由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钱凌、余荣兵、钱进、汪善超、路兵、朱学恒、敬艾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孝春:本院受理原告陈三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昝伟、吴中桂:本院受理原告陈昌杰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149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詹伟民、王金霞、詹胡兵、范俊、安庆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大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342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肖鹏: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876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庆丽、王辉、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云高诉被告黄庆丽、王辉、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1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庆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云高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庆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云高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程云高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鲍琛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7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40元,由被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055元,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学顺、陶广荣;姚静生、杨会云;张兴军、闫晓慧;周政;姚伦;樊传胜;樊宗立,朱长梅;杨守田、余井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37、238、243、245、363、364、46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6)皖0103民初363号之一补正裁定书、(2016)皖01民辖终990、980、981、983、984、982、9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聂晶;吴永贞、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徐世炯、邓芝兰;谢守聪、周先勇、倪友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296、4297、4298、42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其中4296号、4298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上述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7年5月23日,直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律师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297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06125.69元、利息16978.04元、罚息1992.99元、复息1122.02元(上述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7年5月23日,直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律师费16000元;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在原告处的抵押物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两被告承担。
4299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谢守聪、周先勇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530.71元、罚息51376.6元、复息224.17元(上述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7年5月23日,直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被告谢守聪、周先勇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律师费4万元;3、被告倪友强作为保证人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洪芳:本院受理原告魏群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0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魏群民要求与被告张洪芳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魏群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敏:原告何建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志斌:本院受理原告句容市万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章国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孝梅诉被告章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5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章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孝梅所欠货款86692元。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德财、孙琴、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舒经顺、龚昌贵、汪世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德财、孙琴、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郑治、沈光宇、许洪、舒经顺、龚昌贵、汪世丽、程明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153936.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为48739.52元;违约金按代偿款4153936.6元的15%计算),并支付2015年3月22日至2016年8月18日的保费19.8万元;2、原告对被告郑治、沈光宇、许洪、舒经顺、龚昌贵、汪世丽、程明霞提供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程明根、储文华、孙琴、范德财、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启宝、方荣美、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金萌、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诉讼费用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沈克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克发货款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沈克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吴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达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有根: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有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损失308064.6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才应:本院受理原告董泽文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董泽文各项损失5465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董泽文、被告黄才应各负担3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达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何宇松:本院受理原告李亮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宇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亮亮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被告何宇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达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韩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蒋勇:本院受理安徽福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勇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福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7346.5元,并自2016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加明、赵贤芳、周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惠文好、轩传美、汪志庭、方芹、孙正斌、郭玉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8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松、张亚莉、葛章林、李玲、王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官菊、吴官年、李伟、张玉琳、王光锁、丁韦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袁家明、孙世平、吴官贵、李宗桃、赵官永、陈永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袁家明、孙世平、吴官贵、李宗桃、赵官永、陈永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群、刘炳福、黄振、梁苏萍、程云霞、张宏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振、梁苏萍、程云霞、张宏超、刘群、刘炳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明星、吴淑凤、吴束年、王大凤、程宝胜、陈萍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邓勇、陈自红、陈道明、郑永菊、孟凡圣、邓安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邓勇、陈自红、陈道明、郑永菊、孟凡圣、邓安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本春、唐红、王开放、戴召菊、程先忠、余学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继宏、李厚翠、程先华、张荣芬、凌云、张荣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继宏、李厚翠、程先华、张荣芬、凌云、张荣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继宏、李厚翠、程先华、张荣芬、凌云、张荣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家宏、荣春燕、王家胜、鹿梅、王光远、汪桂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家宏、荣春燕、王家胜、鹿梅、王光远、汪桂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罗寿保、董常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和能、樊恒喜、余宗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及王宏、樊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85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志庭、方芹、惠文好、轩传美、孙正斌、郭玉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8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正斌、郭玉林、汪志庭、方芹、惠文好、轩传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8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爱民、卢艺虹、丁长中、杨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8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明忠、吴俊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86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连军、陈文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86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贾贤安:本院受理原告定远县林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贤安、被告合肥弘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贾成银、被告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074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0976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玉江:本院受理的原告鲍正金诉被告合肥市永信劳务有限公司、吴泽义、吴玉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杰: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与被告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聂祝芬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柒万元整及借款利息9006元(以7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10月19日暂至2017年5月6日按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月息为贰分计算)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用于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有芝、葛德转、唐基斌、卫健宇、许良梅、吴刚、王辉、张俊琴、张小斌: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4570、259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晓磊:本院受理原告单正飞与被告史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单正飞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美华:本院受理原告贺小龙与被告方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海峰:本院受理原告贺小龙与被告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俊、柴虹:本院受理原告丁倩与被告石俊、柴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并支付利息32900元(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暂算至2017年4月26日,实际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永:本院受理原告王成田与被告姚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成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647467元以及利息105213元(以647467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暂计算至2017年4月,按年利率15%分段计算,期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以上合计7526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龙丰荣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传龙诉被告汪波、胡雅婷、唐文彬、李莹、合肥市龙丰荣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计6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键: 本院受理原告涂友品与被告王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涂友品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沙发款25600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参照逾期罚款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兆珍:原告陈雪与被告曹鹏、陈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曹鹏、陈兆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雪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1月21日当天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7年1月2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曹鹏、陈兆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雪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陈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0元,由原告陈雪负担10元,被告曹鹏、陈兆珍共同负担1300元。保全费1080元由被告曹鹏、陈兆珍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广芬、何正盛: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被告赵广芬、何正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敏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祥云、毕灵、安徽祥云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华与被告陶祥云、毕灵、安徽祥云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华请求判令:1、判令陶祥云、毕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43200元(自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止);2、被告陶祥云、毕灵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207000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15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逾期违约金9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7000元;4、被告陶祥云、毕灵以合肥市瑶海区香江国际大厦1幢301号抵押房产优先偿还原告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5、被告祥云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菲菲、王宇: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与被告王宇、黄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建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28000元;2、判令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借款利息(32.8万元×3%×13个月=12792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合同违约金1万元整;4、上述三项合计465920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