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6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30 09:54:54
点击下载:
武华东:本院受理原告姜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准予原告姜云与被告武华东离婚;二、婚生女武梦涵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三、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金色地带4幢2803室房屋一套归原告姜云所有,被告武华东应得部分扣除应承担的共同债务38091元后,下剩部分折抵婚生女抚养费;之后的房屋按揭款由原告支付。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伟:本院受理原告音良芳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4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伟:本院受理原告音良芳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4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兴刚:本院受理原告吴先高诉被告李兴刚、合肥市晨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庐阳区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先高请求判令:被告李兴刚、合肥市晨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庐阳区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依法赔偿或给付原告吴先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38914.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许小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所欠借款400万元;2、判令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601170元(暂计至2017年5月5日,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4、判令其余被告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玉:原告王成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9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胡家玉支付原告王成志工资款及签证费13500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自2016年4月29日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诉讼之日为4404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山市腾尚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8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000元和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为11408.6元(本项合计为56408.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狄秀斌:原告张舒文、蔡骐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舒文、蔡骐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8日租金41543.75元,以及违约金(以每季度7478元为基数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自2015年7月11日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舒文、蔡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8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张舒文、蔡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锅边转餐饮有限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8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79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有霖、武云萍、陈锦祥:本院在执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瑶海支行与陈有霖、武云萍、陈锦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有霖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12号浙江商贸城23层C2310(合瑶字8120021266)、C2312(合瑶字8120021266)、C2314(合瑶字8120021174)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29.21万、30.42万、57.98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沙宗贵、刘来红:本院受理原告胡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宁、王菲、合肥宁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英姿与被执行人赵宁、王菲、合肥宁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英姿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1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菲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沿河路222号柏景湾叠翠轩1幢403室(产权证号:庐030415)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贰佰柒拾捌万玖仟元(278.90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10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泽军:本院受理原告嵇有亮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献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曾献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广斌:本院受理原告宣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追偿款636418.59元及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以136878.64元为基数按5.52%每年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11378.04元,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以499539.95元为基数按4.35%每年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10865元及至被告全部归还以上本息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霍前磊: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方青:本院受理原告刘秋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曾道林:原告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同利、陈雪:本院受理安徽凯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同利给付原告安徽凯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92358.28元,并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时止;被告陈同利给付原告安徽凯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聘请律师费用12000元;上述一、二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安徽凯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雪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伟: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亚军: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波波、郑家龙、张朋昌、王其斌:本院受理原告金梅、倪良才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春兰与被执行人汪邦兵和李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汪邦兵和李发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拍卖公司两次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佳境枫情苑9幢301室房产过程中,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依法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佳境枫情苑9幢301室房产,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置;位于合肥市经开区佳境枫情苑9幢301室房产。
二、变卖价格:1172500.00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
四、标的的咨询及报名方式: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五、变卖方式:以持有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缴纳保证金并在成交当日支付全部价款的最高竞买人竞得,竞买未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在7个工作日如数退还。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高玲与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下列资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对如下述财产进行变卖,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与庐江路交口127号合作经济广场3幢1901室(备案单号:1311011534,建筑面积:168.91平方米)的房屋;
二、变卖底价: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与庐江路交口127号合作经济广场3幢1901室(备案单号:1311011534,建筑面积:168.91平方米)的房屋按现状以1833660元的价格变卖。
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四、变买方式:有意购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如有多人申请购买者的,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本次变卖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除办证到周红梅名下的税费外),均由买受人承担。
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
账号:3112310035293317278
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黄祚武:本院受理刘双贤诉你们及被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青、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琪俊:本院受理宣守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守青:本院受理陈义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汝蕙、孙仕斌、孙仕文、孙仕钧与被告王鹏、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汝蕙、孙仕斌、孙仕文、孙仕钧请求判令:两被告王鹏、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王汝蕙、孙仕斌、孙仕文、孙仕钧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给付借款利息34200元(以120000元基数乘以月息1.5%乘以19个月,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合计人民币1542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高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91341822MA2N070D7P)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冯兴;联系电话:15318881903。
广德高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0日
遗失声明
江婷遗失340123199602158403号身份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