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文锐:本院已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起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8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洲:本院已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起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8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立庭: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黄立庭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588.79元,滞纳金6257.21元(以上金额暂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此后产生的滞纳金另行计算,直到被告黄立庭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黄立庭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叶光中、田芙蓉、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叶光中、田芙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本付息时止,并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2、如被告叶光中、田芙蓉不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叶光中、田芙蓉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世龙:我院受理原告钱维芬诉被告李世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豫阳、宋汝芬、安徽省十里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陶祥云、毕灵、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79、1285、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贤康:原告胡凯诉被告瞿贤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凯请求判令:1、被告瞿贤康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利息3000元(自2015年11月计算至起诉之日),以上合计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正胜、杨金凤:本院受理原告窦昌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原告窦昌明申请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勤:闫志平与方勤保证合同纠纷、债权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53号及(2016)皖0103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红宣:王光奕与朱红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传伦: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庆香与被告蔡传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杨庆香与蔡传伦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庆香负担100元,蔡传伦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蔡传伦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军: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东科:本院受理原告王梅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26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昌友:本院受理原告史道粹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晔:本院受理原告王平与你、马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晔:本院受理原告宋奇华、赵群与你、马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孔维忠、贺仁平:本院受理原告袁仁燕、刘发金诉被告孔维忠、贺仁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俊霞:本院受理合肥神马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七里塘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后,发现你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知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行政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行政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陈述意见、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本院定于2017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靳仲俊、张武贤、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靳仲俊、张武贤、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至县番隅镇香山村国用(2012)第0104号土地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中信估字(2017)AS-0056、AS-1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704.2219万元,其中土地人民币599.34万元(单价:155元/平方米)、围墙及道路104.8819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信估字(2017)AS-0056、AS-1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19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1943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皖恒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本委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10时30分缺席裁决周化青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7】18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2000元;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报销款8425.5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公告函
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郑家明、阚道宏、阚家建三人分别与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411号、(2017)合仲字第0412号、(2017)合仲字第0413号三案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分别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下午2时30分、3时30分、4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遗失声明
▲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昊遗失执业证,证号13412200610249672,声明作废。
▲下列单位道路运输证遗失,声明作废: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6004,车号皖J7953挂;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5812,车号皖J7123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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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