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讯 消费者井女士于2016年3月8日在灵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灵璧县人民政府为扩大消费者购买需求出台了凡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房,给予退还契税的优惠政策,向政府申请退还契税的截止时间是2016年12月31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消费者申请退还契税的过程中,只有消费者井女士这一户没有通知到,导致井女士没有及时申请退还契税。其后,消费者井女士多次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反映问题,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再推脱,没有给消费者解决该问题,于是消费者井女士投诉到消保委,希望能给予帮助。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消费者投诉的具体情况,反映消费者的诉求。灵璧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全部购房契税6500元,消费者井女士对此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开发商的提示义务实则是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表现。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分先合同义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三种,对后合同义务的违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告知合同相对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2)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相对人说明对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同法》多个条款均明确规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尽的具体附随义务,针对商品房买卖而出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具体情形。该起消费投诉案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及时告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韩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