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陈家明、舒城县平安车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厚余:本院受理原告周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皖0123民初216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对民事裁定书不服,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玲丽、安徽祺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任、朱晓花: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23民初14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卫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振业钢模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世民、汪先正: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蜀山区伟霖钢模租赁站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飞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飞起诉要求:1、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飞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共9个季度的固定基本租金总计72967.5元(每月租金2702.5元);2、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徐飞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共计13748.33元(自2015年4月11日起,以当季未付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封君梅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君梅起诉要求:1、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封君梅自2015年、2016年全年租金计78608元,2017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未付租金计29478元,合计108086元;2、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共计23978.52元(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季度分段以当季度未付租金98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款清息止);3、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大兵、郭玉贞: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朱本华与被执行人孙大兵、郭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本华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大兵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21幢、22幢19层21#1903室(合产8110051007)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叁佰贰拾叁万陆仟肆佰元(323.64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64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汉市兆乐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军旺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武汉市兆乐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1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古宏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怡昌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1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春红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万里、王仕圣、汪平、钟诚、吴丽敏、陆晓华、李玲玲、方国辉、汪滢、陆斌、李业林、梁启云、吴迪、邓海波、卢芳、仲娟、鲁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238、4239、4240、4241、4242、4243、4540、45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9月28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兴旺: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全部剩余租金115114.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以115114.5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点二的标准计算);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022.9元(以115114.5元为基数,按20%计算);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五、判令被告在清偿前述第一至四项款项前,案涉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且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兼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如辉、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邢晓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贤文、王燕、罗杨:本院受理鲍余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仇付彬:本院受理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银峰、杜薇、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江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6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本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沙海波、沙海涛: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诉你们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你们解除合同、退还工程款、承担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史方利、王松、王惠、郑亚田、上海单周洗涤有限公司、上海巾洁洗涤有限公司、安徽福瑞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魏良满、魏良好、聂士敏、郭瑞勉: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昌耀、程友华:本院受理原告孙守峰诉你们及张满意、曾彦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275.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8566.5元、误工费32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167.36元、残疾赔偿金167938.5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共计278348.33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聂兵、陈可元诉被告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可元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9月2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聂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杰、李军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6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王杰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132074.01元,截止至起诉日2016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137271.74元,共计欠付269345.75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132074.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李军山对王杰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李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奇、胡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刚偿还借款本金3538000元并支付利息16171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353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杨奇追偿。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886元,由被告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郝雷、王金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郝雷、汪艳秋、王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17年5月19日,被告汪艳秋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6月2日,本院已作出裁定,驳回汪艳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被告汪艳秋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现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查祥美诉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勤: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84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平、徐文勇;胡朝桂、王萍、合肥朝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汪家法、马翠梅、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童德胜、马翠芳、宿州市雪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侯光峰、程国英、淮南市精耕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900、3899、3898、3901、38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海鹰、何丹青: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平与被告姜海鹰、何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平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姜海鹰、何丹青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顺延计算至款清止);2、姜海鹰、何丹青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及律师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上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礼林、合肥乐格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虎与被告安徽上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礼林、合肥乐格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6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自2016年10月1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422元),上述本息暂合计为16922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三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一、被告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上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礼林、合肥乐格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戚功玉与被告安徽上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礼林、合肥乐格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4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316元),上述本息暂合计为14316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三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一、被告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上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礼林、合肥乐格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卡与被告安徽上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礼林、合肥乐格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11051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自2016年10月1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2845元),上述本息暂合计为113896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三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一、被告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上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礼林、合肥乐格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家树与被告安徽上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礼林、合肥乐格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2577元),上述本息暂合计为92577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三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一、被告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庆余、李治军:原告李学权与被告李庆余、谢忠英、李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二、被告李治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李学权对被告李庆余提供的位于合肥市东流路176号江淮一村2幢206室房屋(产权证号:包050917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226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96元,由被告李庆余、谢忠英、李治军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7685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辉,巧云、徐双顺,成文娟,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卢丛远,王敏,广德万达物流有限公司、王超、黄传刚,邵银曼,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635、1655、1656、1657、1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费,抵押人就其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安徽万总服饰有限公司、杨万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万总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铜陵南路碧湖云溪沁湖园12#楼A座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已通过“公拍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物:位于合肥市铜陵南路碧湖云溪沁湖园12#楼A座房房;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杨万总;网络拍卖平台名称:公拍网,网址为(www.gpai.net)。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庆涛、杨翠:本院受理原告马乾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乾坤请求判令:被告范庆涛、杨翠立即清偿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4分,利息总计25333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庆涛:本院受理原告马乾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乾坤请求判令:被告范庆涛立即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敏、王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元、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敏、王玲、诸辙、王晓翠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兴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万元;二、被告杨兴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止至2016年9月12日利息989544元(注: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杨兴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1万元;四、被告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敏、王玲、诸辙、王晓翠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杨兴元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敏、王玲、诸辙、王晓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杨兴元追偿。案件受理费56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兴元承担;被告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敏、王玲、诸辙、王晓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兴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春雷、疏春利、安庆市全佳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3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俊生、吴秀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泽龙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洪翠云、洪永涛、安庆市亿惠卫浴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洪诗民、洪阿忐、安徽中龙能源有限公司、彭庆生、呼雪萍、苏琼章、洪彩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2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高和胜、丁园园: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和胜、丁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307300.0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10元,由被告高和胜、丁园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融安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昌胜、葛萍、韩明刚、汤旵枫: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3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志臻、王成其、董先翠、高昌志、赵桂珍、丁常宏、李仕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徐志臻、王成其、董先翠、高昌志、赵桂珍、丁常宏、李仕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918号、00907号、00060号民事判决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立功:本院受理原告范永余诉被告梁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梁立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范永余借款人民币2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立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立功:本院受理原告黄磊诉被告梁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梁立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黄磊借款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立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立功:本院受理原告陈辉诉被告梁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梁立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辉借款人民币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立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康:合肥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美华、安徽传家房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谢长林:本院受理魏兵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勇、沈惠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周勇、沈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勇、沈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余额55621.5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就上述贷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对位于合肥市大通路安美商业街F幢第四层408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广秀、高芝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广秀、高芝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广秀、高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204977.52元及违约金(以204977.52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铭、方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铭、方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283400元,之后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方磊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礼兵、杨义梅、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马礼兵、杨义梅、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礼兵、杨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209777元及违约金(以209777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9日起,按日万分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马礼兵上述判决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兵、杨军、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绪权诉被告李兵、杨军、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周绪权与被告李兵、杨军于2015年7月3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二、被告杨军、李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绪权合同定金50000元及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周绪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永金诉被告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启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连平、周启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艺:本院受理合肥市常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成宏:本院受理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忠鹏、陈书会、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阳富、侯爱玉、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安徽省南陵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谢峰:本院原告南京逸达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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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翟红: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善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翟红、张友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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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翟红: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善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翟红、张友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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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翟红: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善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翟红、张友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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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安徽瑞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029417)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广德兄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W44H0D)正、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广德光源粮食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F23G92)营业执照正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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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