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7月0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05 10:16:53
点击下载:
  合肥玖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王利军诉你公司与蒋传尚、袁国庆、袁鹏、袁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额内赔偿原告王利军医药费10000元,该费用已先行支付;二、被告蒋传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利军医药费51559.3元;三、被告袁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利军医药费41247.4元;四、被告袁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利军医药费10311.9元;五、驳回原告王利军对被告合肥玖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袁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0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30元,由蒋传尚负担2500元,袁国庆负担1630元,袁鹏负担3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本金、郑永凤、沈倩、王勇、曹红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本金、郑永凤、沈倩、王勇、曹红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922号、1930号、24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耕稳、周耕菊、陆琍、张家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罗耕稳、周耕菊、陆琍、张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14号、47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永奇、陈玉年、董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永奇、陈玉年、董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335号、33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建、马洪玲、黄德洲、穆荣琴、张平、王爱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韩建、马洪玲、黄德洲、穆荣琴、张平、王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342号、1931号、28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礼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杉木业经营部诉被告张礼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本院在执行罗卫明与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程小明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元一名城C5栋1306室房屋(合瑶字120050109)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55.85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燃:本院受理原告陆中安与被告吴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4万元和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完爱林:本院受理原告杜双麓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80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海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夏海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135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经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经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9308.64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德、何维平:本院受理原告胡锦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丁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锦新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7日起以1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被告何维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新云、陈桂芳:本院受理原告张红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7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200053 24251424,出票金额伍拾柒万元整,出票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6年10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27日,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江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仁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李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家乐、何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何家乐、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044.9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1日,利息为6262.05元),本息合计为264307.03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4000元;三、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北城世纪城瑞徽苑5幢2208室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红娟、张俊: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兴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久松、刘琳: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善华、高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元祖三、马玉爱: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伟、李先好、仰平原、王妍慧、崔杨洋、杨立新、汪军、郭耀祖、刘以丽、陈永雪、王少余、刘亮、李秀孺、何剑、李萍、黄陈、胡成福、袁敏、张其云、葛袁源、郑伟、胡晓玫、黄庆九、康家圣、陆忠春、王文拓、吴剑、许祥、陈春枝、都治国、韩家一、万定保、余晓雨、刘海波、王雪芹、杜军、荣梅、叶太保、柯善明、陈晓莉、刘中、任永琪、刘明发、李顺顺、朱瑜、刘晓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957号、1975号、1997号、1998号、2000号、2001号、2004号、2005号、2006号、2007号、2008号、2009号、2011号、2013号、2014号、2016号、2017号、2019号、2021号、2022号、2025号、2026号、2027号、2031号、2033号、2035号、2036号、2037号、2039号、2042号、2043号、2046号、2050号、2051号、2052号、2053号、2054号、2055号、2056号、2063号、2066号、2068号、2070号、2072号、2073号、2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各被告立即清偿名下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及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宣守霞、徐瑞、韦学龙、葛静、龚彩平、刘雪松、梁快、黄玲玲、梁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都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164、4165、4166、4167、4168、4169、4170、4171、41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违约金、利息、手续费,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卫、李静、徐学明、费世友、刘金花、赵西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51.3179.3185.3205.3208.32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菲菲:本院受理原告汪华与被告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3650元(自2015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款清息止),合计1436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7年6月15日刊登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广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荀元青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2016)皖0103执502、508号”更正为“(2017)皖0103执502、508号”。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军:你与申请执行人李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25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文森、纪宗娟、方叶从、李法、罗辉、范文斌、许令飞、蔡继宏、席俊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方文森信用卡纠纷一案,与纪宗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与方叶从信用卡纠纷一案,与李法信用卡纠纷一案,与罗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与范文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与许令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与蔡继宏信用卡纠纷一案,与席俊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485、3490、3491、3488、3492、5054、3484、4218、4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725、1726、1727、1728、1729、1730、1731、1755、1756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迪猛、陈照梅、合肥凯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宗元、罗小琳、何桂兰、宋道春、宋友和、柳慧芳、孟群: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范迪猛、陈照梅、合肥凯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宗元、罗小琳、何桂兰、宋道春、宋友和、柳慧芳、孟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何桂兰所有的位于科学大道22号银欣花园5幢1805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61576);孟群所有的位于黄山路659号西环商贸中心8幢商210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69704号);宋友和所有的位于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6幢1004(产权证号:包069787);范迪猛所有的位于宿州路60号枫林大厦扩建工程负一层143室(产权证号:庐064064);陈照梅所有的位于亳州路亳州城4幢301室(产权证号:130048077)、位于桐城南路123号绿城玉兰公寓12幢1703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36469)、2号地下车库1101(合包150061584)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位于科学大道22号银欣花园5幢1805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61576),评估价格为人民币柒拾伍萬肆仟肆佰元(75.44万元);位于黄山路659号西环商贸中心8幢商210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69704号),评估价格为人民币捌拾叁萬元(83.00万元);位于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6幢1004(产权证号:包069787),评估价格为人民币贰佰零贰萬壹仟壹佰元(202.11万元);位于宿州路60号枫林大厦扩建工程负一层143室(产权证号:庐064064),评估价格为人民币拾捌萬捌仟元(18.80万元);位于亳州路亳州城4幢301室(产权证号:130048077),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壹佰肆拾叁萬叁仟壹佰元(143.31万元)、位于桐城南路123号绿城玉兰公寓12幢1703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36469),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叁佰叁拾贰萬壹仟叁佰元(332.13万元)、2号地下车库1101(合包150061584),评估价格为人民币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14515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137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世金:本院受理合肥云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7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未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银峰、杜薇、安徽昌合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江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60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更  正
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刊登在安徽法制报的(2016)皖0104民初2096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荣华、汪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的“定于2017年7月4日10时30分在庐江县白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更改为“定于2017年8月14日10时30分在庐江县白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上兴、江长妹: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上兴、江长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星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星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家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星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星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家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房屋租赁协议中关于第三层493.55平方米房屋于2016年6月2日解释,双方就第三层493.55平方米房屋已实际终止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应当立即接收第三层493.55平方米房屋;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提前支付的第三层493.55平方米的房屋租金103151.95元(2016年6月1日-2017年4月30日);3、对于原告实际赔偿联线网吧的经营损失72万元(按12个月的损失计算,即6万元/月×12个月),判令三被告适当承担30%,即216000元;4、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8155.88元(493.55m2×19元/m2.月×3个月×2/100×210天=118155.88元);5、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装修损失(立案后实际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为准);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相关实现债权等相关费用5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继文:本院受理原告胡锦元与被告陈继文、贾银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有效,判决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合肥市经开区海恒社区康利园小区50幢503室(C区11幢503室)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松: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娄靖靖: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红群、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侃、周莉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鸿路、王翠云、周月良:本院受理原告夏宝玉诉被告孙鸿路、王翠云及第三人周月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桂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恩桂劳务报酬6327元;二、驳回原告王恩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春红、孙毅、李宗荣、王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020、1026号判决书不服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庆凤:本院受理原告武继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32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武家乐由原告抚养,吴庆凤支付武家乐抚养费至成年;3、拆迁房屋吴庆凤应得法定部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本院受理原告吴莉丽与被告许高胜、杨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许高胜、杨昌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 864000元(其中本金80万元;利息以80万为基数按月1.5%从2016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共计 48000 元;违约金以80万为基数按月0.5%从2016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共计 16000 元;以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2%标准计算,直至被告还清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7000元,以上共计 881200 元;3.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许高胜名下位于新站区颖河路家天下花园5幢-8幢及商业7-1209/7-1209上,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4759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在本案的上述债权;4.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许高胜名下位于瑶海区明光路与蚌埠路交口中房名都C-1004室,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06577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在本案的上述债权;5.诉讼费、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本院受理原告陈传云与被告许高胜、杨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许高胜、杨昌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756000元(其中本金 70万元;利息以70万为基数按月1.5%从2016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共计 42000 元;违约金以70万为基数按月0.5%从2016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共计 14000 元;以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2%标准计算,直至被告还清之日。); 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15000元,以上共计 771000元;3.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许高胜名下位于瑶海区明光路与蚌埠路交口中房名都C-1003室,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06577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在本案的上述债权;4.诉讼费、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许文豪:本院受理原告柴小可与被告许高胜、杨昌群、许文豪、许小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许高胜、杨昌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432000元(其中本金 40万元;利息以40万为基数按月1.5%从2016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共计24000元;违约金以40万为基数按月0.5%从2016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共计8000元;以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2%标准计算,直至被告还清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8600 元,以上共计440600元;3.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许高胜名下位于经开区繁华大道12629号经典华城7幢1409号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13381)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在本案的上述债权; 4.被告许小婵、许文豪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文豪:本院受理原告柴小可与被告许文豪、许小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许文豪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 324000 元(其中本金 30 万元;利息以30万为基数按月1.5%从2016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共计 18000 元;违约金以30万为基数按月0.5%从2016年12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共计 6000 元;以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2%标准计算直至被告还清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6400 元,以上共计 330400元;3、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许文豪名下位于经开区翡翠路3698号天时广场二期1222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4822)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在本案的上述债权;4、被告许小婵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等由各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克定:本院受理原告吴先文诉被告杨克定、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毛衡:本院受理的原告戴雪莹与被告毛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戴雪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整,利息1万元,逾期还款利息19890元(以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以法律规定月利2%为标准,从2016年6月30日暂计至2017年4月27日,此后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钱明与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借原告借款捌拾陆万贰仟元整(¥862000.00元)利息按法律支持年利率的百分之六计算,壹万柒千元整(¥17000.00元)合计捌拾柒万玖仟元整(¥879000.00);2、本案的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义与被告金问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明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要求金问梅还清欠款五万元人民币。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杨:本院受理原告张薛玲诉被告吴杨、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薛玲请求判令:1、被告吴杨偿还15期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24998元,14个月利息计人民币30450元;2、被告吴杨支付从2016年5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3%计算的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3月24日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142650元);3、判令被告周虎对被告吴杨所欠原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告答辩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刚与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金刚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自2017年6月10日起开始支付,直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俊峰:原告张会胜诉被告徐宏林、孙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会胜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该本金自2013年1月8日以后的利息(注: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计15.6万元,2017年5月18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请法院一并判决支持);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俊峰、安徽省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江西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宏林、孙俊峰、安徽省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孙俊峰和徐宏林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4万元及该本金自2013年5月28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利息(注:以280.4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计672960元,2017年5月18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请法院一并判决支持);2.被告安徽省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孙俊峰上述借款中的200万元借款本金及该本金自2013年5月28日以后产生的占用费、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德伟、王霖、欣鑫: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德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王霖、欣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319、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94、9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翔:原告王家荣、王家华、王丽、王家兰诉被告王世翔、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家荣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21000元及利息11360元,计232360元;王家华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3000元及利息9407元,计192407元;王丽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3000元及利息6837元,计139837元;王家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570元,计52570元。上述四原告利息均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要求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且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芹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樊芹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家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潘家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满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满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姚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兵: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卫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1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55439.11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建新: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沈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2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64702.18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刚: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晓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8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43165.49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晨: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94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44803.42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雷: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郝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98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45140.33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成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姚成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112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云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许云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良飞、安徽省金泉担保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的高森与你们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阜仲字第047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注销公告
广德狮龙蚕桑产销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822557835662G(1-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黄广军;联系电话:13195353292。
广德狮龙蚕桑产销专业合作社
2017年7月5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黄氏姜笋产销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8226758557955(1-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黄广军;联系电话:13195353292。
广德县黄氏姜笋产销专业合作社
2017年7月5日
注销公告
广德立惠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116233)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章惠斌;联系电话:18267582008。
广德立惠建材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