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7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06 09:20:46
点击下载:
  李义光、段亚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义光、段亚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7078.5元(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公共用电费167.95元、楼道照明费263.62元、电梯运行费477.93元(公摊费用自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二、驳回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李义光、段亚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大根:原告詹孙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大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詹孙群货款43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80元,由被告李大根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潜山县奇驭标牌制作中心诉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广告制作费用32000元整;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应付款之日起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光大工贸有限公司、光吉虎、董振球: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安庆市光大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罚息(罚息自2014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1.9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光吉虎对被告安庆市光大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光吉虎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光大工贸有限公司追偿;3、驳回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安庆市光大工贸有限公司、光吉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伟生、何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吴群与被告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伟生、何红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伟生、何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债务人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吴群的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月利率为1.2%,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2%)向原告吴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伟生、何红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75元,由被告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伟生、何红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赵清清、潘生宁、赵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通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侯艳丽、高大雷、侯艳影、安庆市齐辉光电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潘润、莫海燕、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赵清清、潘生宁、赵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通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立即给付代偿款3163559.39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1%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侯艳丽、高大雷、侯艳影、安庆市齐辉光电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潘润、莫海燕、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赵清清、潘生宁、赵丽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侯艳影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盛塘湾路16号丹桂花园17幢1单元302室(房地权证宜字第50062195、50062196)房产在评估、拍卖后享有6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侯艳影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怀宁县石牌镇建新路9号(怀宁房地权证石牌12000272号)房产评估、拍卖后享有2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5、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所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范永松:本院受理原告胡兴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严声、张智、严芳、张明华、吴挺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0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孟翰麒、秦夕云:本院受理原告汪才毓与被告孟翰麒、秦夕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1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能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汪才毓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孟翰麒、秦夕云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953.2元;2、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金额内将上述赔偿款直接赔付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聚丰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美瑞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陶晋、李庆、陶清明、方雪梅、周香桃、江萍、王仲东、方学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的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檀桂林、檀双春、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汪海洋、吴诗苗: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美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观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武、严玲琳:本院受理原告蒋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李令峰、杨静:本院受理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吉荣春:本院受理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9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吉荣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祥正、吴桂云:本院受理孙宜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桂云、王祥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宜化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存根、陈贵玲:本院受理吴晓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其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照平诉被告余其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周照平与被告余其军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二、被告余其军返还原告周照平租房押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周照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华根、陆军:本院受理原告夏恩奎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67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苏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谢云龙、苏元英、赵树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陶英权、任才荣: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4621.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少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厚好:本院受理原告万宗云诉被告黄厚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龚俊宝:本院受理陆旭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源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35号):本院受理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已审查结案,本院作出(2017)皖0121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监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皖0121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徐银:本院受理原告余红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志能位于合肥市站前路安徽白马服装城1-D025、1-D027(产权证号:合产339145号)以5626771元进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同等价格下先买先得;同时多人购买的,竞价以出价高者得。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圣慈:本院受理原告陆渭清诉你、安徽省义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祥:本院受理原告马全福诉你、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孔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贵中与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永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黄永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田路: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静波与被告黄天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晨: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家新与被告刘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在港澳旅行期间所购惨死被3套共计人民币6210元整(按事先约定已扣除退货金额的10%)。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车旅费共计3000元整。3、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庆圭与被告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以及利息535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日,此后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雷新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晨光与被告雷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5万元并支付利息696000元(利息从2013年4月14日起按还款计划约定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平、陈德井、陈静、陈峰、赵凤、陈泰、周静、张庆九、韩志钢、程克慧、韩磊、孙萍萍、卫娟娟、王有付、韩庆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平、陈德井、陈静、陈峰、赵凤、陈泰、周静、张庆九、韩志钢、程克慧、韩磊、孙萍萍、卫娟娟、王有付、韩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永新、王金芳、潘鹏:本院受理原告陈革新与被告潘永新、王金芳、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革新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816080.88元及暂用资金利息损失1339707.14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2155788.02元;2、判令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及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国艮:本院受理原告张书高与被告沈国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书高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沈国艮偿还欠款7380元;2、沈国艮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匡宏: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辉与被告匡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永辉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匡宏支付李永辉欠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及逾期利息3080元(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2、匡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杨、曹立军、杨敏:关于余俊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生根、袁醒茹、袁仲平、汪菊英、葛和平、孙维芝、郑德贵、郑秀芬、郑丽、郑佑克、刘琴、谢林平、梁娟、梁支飞、凌汉、柳新伟、张丽清、周利忠、卜寿花、包能伟、柳蔡娅、龙卷勇、李春华、许为生、陶云、张超、陆运梅、任延忠、许巍、秦刘、赵华、梁欢、陈伟、赵军、谷长青、沈哨兵、赵军、邵哲伟、王丽香、肖振东、葛黄艳、邵哲骁、陈显音、徐海军、朱孝荣、应玉珍、徐新桂、戴斌、徐新勤、庄陈跃、蔡丽莺、孟超、李华荣、陈黎明、蔡丽燕、陈俊、钱荣生、陈民、张学勤、卜跃强、赵入香、刘新华、熊言琴、王设、彭俊:关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执行纠纷十六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092、5593、3106、3101、5613、3095、3084、3090、3104、4726、4733、4737、5611、3094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99号民事调解书、(2016)皖0103民初4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大治:关于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深国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俊保: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子平与被告谢俊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子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清时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爱琼:本院受理原告张传钧与被告丁勇、刘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传钧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51000元及利息102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51000元为基数安徽耀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年利率6%标准自2016年12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止计1020元,实际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52020元整;2、判令被告2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还款担保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先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诉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6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军、项慧: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李军、项慧、金濠(合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学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名下的一台成工牌装载机(机型ZL50E-3,机号CCGZ50E3VE0014055,发动机号1214C018070)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025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999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慧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3#公寓813室(合包150077660)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3.98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999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向三:本院受理原告蒋在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4432元、空桶价款6260元,合计1006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129.01元(以100692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12月13日起算,现暂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梦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7484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参照逾期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74843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暂计为14709元(74843×4.75%/360×993×1.5),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奕萍、方霞、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仁平与被执行人潘奕萍、方霞、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仁平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潘奕萍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D1-3幢1102室(D1幢)(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51438号)以及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15号枫丹城市花园3幢10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51406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建英估字[2017]第583号、第5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青阳苑D1-3幢1102室人民币309.82万元,枫丹城市花园3幢101室人民币197.60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英估字[2017]第583号、第5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20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2074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珏: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王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姚建良与被告王珏2015年1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王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本金29917.88元及利息、违约金及罚息(以29917.88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72元,原告姚建良负担559元,被告王珏负担1513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学滕、周代生:本院受理原告康大为与被告黄学滕、周代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学滕、周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康大为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39375元,合计539375元;二、被告黄学滕、周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康大为活动房、误工费、场地设施费共计40万元及利息9.6万元,合计49.6万元;三、驳回原告康大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24元,由原告康大为负担1805元,被告黄学滕负担14919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晴晴:本院受理原告卜庆乐诉被告吴赛英、第三人管丰乐、管晴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学才:本院受理的原告耿玲与被告刘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学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耿玲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耿玲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路敏: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杨诉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乃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步勤诉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令超、李英、李冬梅、张广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令超、李英向原告支付垫付款379795.08元及违约金235066.73元(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后期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614861.81元;2、判令被告李冬梅、张广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豪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就(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3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鞍山普照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吴世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3888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47603.77元和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产生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7月30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为106019.15元(本项合计为453622.92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舜锐、李卫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安庆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潘智勇、陈金美、魏舜锐、李卫花、罗守忠、杨银桃及第三人胡明成、林小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智勇、陈金美、魏舜锐、李卫花、罗守忠、杨银桃对第三人胡明成、林小钗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9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一、第三人胡明成、林小钗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133474.4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5551元,减半收取777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75.50元。由第三人胡明成、林小钗共同负担,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01元由被告潘智勇、陈金美、魏舜锐、李卫花、罗守忠、杨银桃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海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完爱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吾均诉你与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76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逾期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家玉:本院受理原告何运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胡家玉支付原告何运标工资款11249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4日起,以1124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670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晖:本案立案执行的雷思情申请执行陈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陈晖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陈晖名下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2幢28层2801室(合包8150004693),位于合肥市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A-17幢902室(合产342053),并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作出评估报告: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2幢28层2801室(合包8150004693)房屋评估价为2908768元,位于合肥市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A-17幢902室(合产342053)房屋评估价为587454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6)皖0111执17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陈晖名下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2幢28层2801室(合包8150004693),位于合肥市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A-17幢902室(合产342053),现因陈晖多次未按本院通知时间来领取评估报告,目前电话又多次无人接听,现向你公告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席贻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席贻涛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9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34600元(以690000元为基数,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按照月息1%计算,2016年4月1日以后按照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直至以上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息暂合计924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东立: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乃勇:本院受理宋华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鸿梅: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旭梅与被告马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宁娜: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宁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044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6日
注销公告
安徽省人和牧业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杨建辉;联系电话:13500549022。
安徽省人和牧业有限公司
2017年7月6日
遗失声明
窦道洋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票据号:皖财专字(2007)0700169902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孙蔚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13201610643120),特此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