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6月30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侯某某于2014年10月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法院对其撤销缓刑,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侯某某拘役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案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侯某某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某小区商住楼的房产证已向银行抵押贷款,该抵押权利尚未注销,为了向汪某某借款,其找他人以30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份该商住楼的假房产证。 2013年7月24日,侯某某向汪某某借款时将该假证交给汪某某作为抵押。
2015年,因被告人侯某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汪某某提起诉讼至迎江区法院,法院在向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核实时,发现侯某某提供给汪某某的房产证系假证。经鉴定,该产权证上的“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印文系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祁隽 记者 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