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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10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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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国志: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孔令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执885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孔令芹债权15万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765元,财产保全费1735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你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元一名城B17幢17-202室房产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长丰县人民法院
方业兵、黄菊琴、方春燕、陈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11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方业兵、黄菊琴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139269元及违约金12098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151368元;2、被告方春燕、陈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皖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皖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6626335元(包括承诺支付却没有支付的租赁费4744635元、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新产生的租赁费515127元+1366573元=1881700元),利息164548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从2016年2月9日计算至2017年2月12日,共计12个月另4天,利息为60668元;以21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从2016年9月15日计算至2017年2月12日,共计4个月另27天,利息为103880元,诉讼期间上述利息继续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从2017年1月13日起计算违约金(以新产生的租赁费1360715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二、判令两被告退还全部租赁物,被告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2月12日期间120天的租赁费损失581520元(4846元/天×120个月=581520元,直至计算到实际退还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新产生的租赁费、违约金和租赁费损失承担一半的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勇、吴义萍:本院立案执行的樊宗仕申请执行你俩民间借贷纠纷(2016)皖0111执1031号一案,因你俩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你俩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1、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46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115.37万元;2、本院(2016)皖0111执1031之一号执行拍卖裁定书。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阳明、黄小燕: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宗仰与被告欧阳明、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宗仰请求判令:欧阳明、黄小燕偿还吴宗仰借款4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大勤:本院受理原告邓海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广飞诉被告卫晶、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力云:本院受理张川兰与徐力云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张川兰的诉讼请求。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冯建国与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建国偿还借款19367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87元,由被告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孙庆松: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枫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其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5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吉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宏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吉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宏梅借款5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吉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爽、郭飞、郭鹏、安徽君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83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书云、叶善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书云、叶善娟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已到期银行按揭款249080.04元,违约金22496.02元,合计271576.06元(剩余违约金自判决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业伍、汪立霞、付文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业伍、汪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16898元、违约金184760.7元及之后违约金(以2168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付文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0元,由被告陈业伍、汪立霞、付文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黎明、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申阳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4262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人民币8万元及暂计利息人民币733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5日为人民币733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德刚、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家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于艳君:本院受理原告王立铭诉你方与郑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郑贤良就(2016)皖0104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文化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皖0191民初217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数-2014-34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空调费合计17280元、滞纳金1213.056元,共计18493.056元(暂计至2017年3月23日,此后按同样的物业服务费、空调费、滞纳金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褚绪清、詹银平、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2016)合仲字第0181、0182号案,即申请人郁红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两案裁决书,请你们前来本会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公  告
褚绪清、詹银平、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2016)合仲字第0183号案,即申请人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请你们前来本会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