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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价格未约定 权利主张不支持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11 17:00:43


买卖合同未约定货物单价,双方发生分歧,货款如何确定?近日,东至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某商行在2014年12月14日经他人介绍,向胡某出售健力宝600件(每件12瓶,每瓶560ml),但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健力宝每件的单价,收货后胡某一直未支付货款。某商行主张按其进货价格25.5元/件计算货款,胡某认可10元/件,双方由此成讼。

庭审中,某商行主张按25.5元/件计算货款并向法庭提交进货发票为证,胡某称此价并非为约定的价格,应按9元/件计算货款并向法庭申请证人朱某、钱某出庭作证。经查,两证人朱某、钱某均陈述10元/件,证言能相互印证,且证人朱某系某商行和胡某间的介绍人,从某商行得到报价10元/件的价格后介绍给胡某。

法院认为某商行提供的进货发票仅能证明商行当时所进货物价格,不能证明与胡某间达成本次买卖合同的货物单价,且某商行无证据证明其与胡某有此单价约定,故对某商行主张按25.5元/件计算货款不予支持。结合健力宝销售季节和某商行与胡某互不认识的客观事实及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健力宝每件单价为10元/件。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支付某商行健力宝600件(每件12瓶,每瓶560ml)总货款6000元。
·唐金法 陈千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