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7月1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11 09:59:10
点击下载:
  金问梅:原告侯晓华与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晓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827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侯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99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18元,由被告金问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艳明、卢有刚、姜学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朋与被执行人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朋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磊、李二巧:本院受理原告蒋朝晖与被告戴磊、李二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朝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截止2017年6月1日的利息是875元,此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慧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山强与被告童乃胜、余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山强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郑山强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140万元;并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2%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为25.2万元;2、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法律服务费2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传高:本院受理原告夏明帜与被告何道红、陈传高、蒋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明帜请求判令:1、何道红、陈传高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16.8万元(利息已结至2016年3月19日,自2016年3月20日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之后顺延);2、蒋卫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民事裁定书、二审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永祥、鲁业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美家居华丰木业经营部与被告沈永祥、鲁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蜀山区美家居华丰木业经营部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总额30108元;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嵘、杨跃进:本院受理原告黄保林与被告朱嵘、杨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保林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朱嵘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133000元(暂计至2017年2月10日,此后按2%月息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杨跃进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成发:本院受理原告阮怀香诉被告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被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合肥精大计数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50200051)20064977,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0日,到期日2017年6月20日,付款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龙润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合肥精大计数器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苏剑: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峰诉被告张迎春、苏剑、刘红云、胡迅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海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祝雪芹与被告汪海东、程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定义、杜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晓光诉被告王定义、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文、俞明、合肥市恒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许良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道风: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道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91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3年物业费484元和公共能耗费5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物业费1611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滞纳金323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明池:本院受理原告时连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2719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仇迎杰、梁波、王修达、邓小清、徐新勤: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忠、闻安刚、钱炳寿、刘新森、梁俊燕: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爱民、张广保、余德成、李刚、宫能兵: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道宾、朱伟、庄陈跃、宋帮云: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胜才、曾艾华、李强、葛礼丽: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封保龙、袁振、卜常群、高华、胡雅婷: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学平、秦迪、李晓丽、张迎新、李先柱: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恩福、范俊富、单啓民: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玉全、刘纯强、王世龙: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邦有道餐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正玲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李林、章爱珍:本院受理上诉人许存兵与被上诉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李林、章爱珍、杨玲、合肥滨水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凌贤权、张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26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许存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许存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宗荣、王霞、马学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宗荣、王霞、马学梅追偿权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言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许道兰诉被告徐言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庆祥、王林、杨魁: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颖诉被告朱庆祥、王林、杨魁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诚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效荣、米惠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庆久:本院受理原告丁文玉诉被告李庆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文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判决被告立即将原告所有的蔡山路34#七中宿舍2栋506室房屋按原状交还原告,并按1000元/月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的占房费;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水费113.97元、天然气费290.1元、电费618.43元,并结清下剩的水、气、电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1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小中、刘娟:本院受理原告程启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汪小中、刘娟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115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借款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5万元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程启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50元(缓交)由被告汪小中、刘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唐品品:本院受理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唐品品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3718元和利息12743元,(以年利率5%标准,暂计算从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范文跃、王梦瑶: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庆永:本院受理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琼: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德刚、张正桂:本院受理原告康纯上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邦凤:本院受理原告张邦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潘友泉、周梅花、潘亚斌、韩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任素林:本院受理合肥市高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素林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高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108300元,并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史德军:原告王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史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德霞借款本金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史德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8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李玉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王强、李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支付的保险理赔款91600.23元;二、王强、李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6107.6元;三、王强、李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元,保全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1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10元,由王强、李玉凤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晓光、李赵: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易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晓光、李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宁波易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垫付款638000元及利息(以63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易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4970元,由被告陈晓光、李赵负担13000元,原告宁波易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848600,票面金额壹拾伍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6月22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润起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庆市同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72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至2017年6月3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46797.89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安庆等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洪先生、呼女士
联系电话:0551-65803073
电子邮件:hongj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杭州路与徽州大道交叉口东南角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7月11日
冯立军:本院受理原告安东山与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中全、冯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东山劳务费32193元;二、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东山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12月4日起以321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持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安东山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江:本院受理原告汤善荣诉被告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常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汤善荣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常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常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克纯:本院受理原告方先生诉被告倪克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倪克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倪克纯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倪克纯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藏永新: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是云清:原告朱巧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柏培山:本院受理原告李天文、白礼付(又名白礼超)、葛伦俊(又名葛俊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701、702、7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忠:原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储著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万元利息7.8万元(最终以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律师费4.5万元,合计142.3万元;二、判令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现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原告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利息6万元(最终以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律师费3.5万元,合计109.5万元;二、判令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现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原告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鹏巢水泥有限公司、合肥永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合肥鹏巢水泥有限公司和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通知无效;2、确认被告合肥永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作出的合肥鹏巢水泥有限公司160万吨水泥生产线维修工程决算单无效;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榕、万家宝:薛勇与孙榕、万家宝、梅庆红与孙榕、万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40、015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宝文史带房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宝文、何佳奇: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银泰、陈淑贤与被告合肥宝文史带房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宝文、何佳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售房款人民币24万元,并自2016年12月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款清。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付瑜: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恒凡与被告沈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47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请求从借款之日起按2分计算直到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白志军、方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与被告白志军、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75974元(其中,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19日为74667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19日为1307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业泉: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阳、杨花与被告张友武、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业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张友武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整及利息:900万元。(利息从2012年3月8日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诉讼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一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编号:2012003}拍卖、变卖款有限清偿上述债务本息。3、判令被告一以其提供的质押物(淮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拍卖、变卖款有限清偿上述债务本息。4、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巧林、杨刚: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002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9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热狗铺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越来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王大治、何春艳: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815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9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世轶:原告苏静诉被告刘世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静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7年4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桧:本院受理原告徐辉与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91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武义云、王邦李、杨道华:本院受理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7750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其江、沈艳:本院受理原告王良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广德杰森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341822MA2MYB0P0Y)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六安市旭天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正本遗失,税字:342401682054953;组织代码证副本遗失,代码:68205495-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