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阳法院对该酒企及法定代表人各处罚款1万元
本网讯 7月4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针对安徽某酒业公司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伪造、变造证据行为重拳出击,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各处罚款1万元。
去年9月,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安徽某酒业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场所存放有大量含有“年份原浆”字样系列白酒和包装物,涉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物品。检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依法封存了涉案商品和物品。经听证程序后,去年11月11日,合肥市工商局对安徽某酒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商品和物品进行没收,并通知安徽某酒业公司前来领取处罚决定书,该公司未去领取。
同年11月14日上午,安徽某酒业公司将编号为GNF-J3-2007-2100、GNF-J3-2008-0568的两份检验报告提交至合肥市工商局,用以证明其对“年份原浆”文字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两份检验报告封面均书写“原件一致”并签名“赵某某2016、11、14”。当日下午,合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向安徽某酒业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某酒业公司不服,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徽某酒业公司又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作为诉讼证据提交法院,并在庭审中一再强调是关键证据。
经法院到检验报告存档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调查核实,发现存档检验报告中样品名称均为“优级皖酒”,而安徽某酒业公司向法院提交的GNF-J3-2007-2100检验报告中样品名称为“优级皖酒(年份原浆)”、GNF-J3-2008-0568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二十六年优级皖酒年份原浆”,均与存档检验报告上样品名称不符,其中“(年份原浆)”、“二十六年年份原浆”字样都是该公司擅自添加,存在伪造、变造证据行为。
经法院核实,安徽某酒业公司在两份检验报告上动手脚,企图掩盖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向法庭提供变造的虚假证据,安徽某酒业公司主张对注册商标“年份原浆”在先使用,不能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同时,针对安徽某酒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行政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决定对其做出处罚,各处罚款1万元。
(王鹏 于璞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