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红兵:本院受理原告胡成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8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人民币25000元,并自2015年8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至诉请工资实际付清为止;(暂计到起诉之日的逾期利息为:166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贤举:本院受理原告林开友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0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内容如下本案移送奥胡斯枞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明勇:本院受理原告朱仁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3000元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本金40000元的利息29000元,合计69600元,此后本金40000元仍按月以2%付息,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本院受理原告许加秉诉你与被告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邹德生、马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加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邹德生、马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兵、涂娟: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四万元整),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诉你、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3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分包意向协议》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52419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79987.48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王建达、陈晶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314.4万元(暂计至2017年1月15日,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85万元;5、判令其余被告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孙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38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共计371000元(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按月息3分计算,此后的利息按此利息计算至借款付钱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越天:本院受理的谢学平与杜越天、张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杜越天、张淮伟立即偿还原告谢学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唐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霞:本院受理原告徐巧英诉被告詹伟民、王金霞、朱仲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詹伟民、王金霞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徐巧英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4.5‰计算);二、被告朱仲伯对被告詹伟民、王金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詹伟民、王金霞、朱仲伯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渌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你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54元,由原告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国建、何晓丹:本院受理原告罗明琪、疏国胜诉被告方国建、何晓丹、李劲松、魏向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国建、何晓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疏国胜偿还借款88347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扣除已付利息37800元)。被告李劲松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劲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国建、何晓丹追偿。驳回原告罗明琪、疏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疏国胜负担1600元,被告方国建、何晓丹、李劲松共同负担1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华天:本院受理原告曹银玲诉被告方华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曹银玲与被告方华天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位于安庆市宜秀区九塘村拆迁还建的房屋160平方米归原告所有”具有法律效力;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段争和、王龙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宝利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争和、王龙华、许鹏、第三人王孝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民初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原告安庆市宝利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争和、王龙华之间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胡家燕、刘红兵、胡为为、陈冲冲、陈小静、陆华兵、邱成香、樊宗立、朱长梅、孟超、王喃喃、吴伟、苏琴、陈盛华、姚美兰、余文彬: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88、90、235、239、365、366、397、438、46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6)皖0103民初88号之一补正裁定书、(2016)皖01民辖终6、979、995、994、993、987、991、992、9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辉、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53110.5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月3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申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申辉所负债务对登记在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L80231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青、单海艳、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57861.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月3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单海艳对本判决第一项王青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王青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王青所负债务对登记在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M5A236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享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范磊:本委受理的王成成与范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40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12日
公 告
安徽赛尼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神州泰岳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合仲字第023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12日
公 告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案号:2016合仲字第0116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12日
注销公告
广德国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78731911H(1-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郑良贵、喻建军,清算组负责人:郑良贵。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郑良贵;联系电话:13906592728。
广德国力建筑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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