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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13 09: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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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得波、刘彦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李得波、刘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4196.32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3日,利息为5901.05元)本息共计350097.37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8000元;三、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两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39号金大地公馆5幢2816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四、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如云、李灵运、文一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晓彬、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向本案当事人公告送达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程序的(2017)皖01执复31号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钱宏伟、张琴、夏秀梅:本院受理原告汪文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95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钱宏伟、张琴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8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5月1日起算,暂算至2017年3月18日,计22个月,每月4000元,直到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夏秀梅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提升、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义娜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13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各项损失共计128725.49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提升、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青松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29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金提升、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吴青松医疗费29861.31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6264元、误工费16000元、伤残赔偿金583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668.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55495.61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海龙、孙美平、徐彪、娄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51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徐海龙、孙美平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款按揭款125294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共计1262940元;2、被告徐彪、娄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勤皇、朱尔伦、林洪、安徽瑞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64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徐勤皇向原告支付垫付款654653.36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暂计10000元),暂共计664653.36元;2、朱尔伦、林洪、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玮亮、陈有凤、邓海峰、安徽瑞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63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赵玮亮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82724.6元并支付违约金13680元(截止至2017年5月6日,后期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196404.6元;2、被告陈有风、邓海峰、安徽瑞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曹庆腾、杨丽丽、曹庆庆、谢成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曹庆腾、杨丽丽、曹庆庆、谢成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七公里处土地使用权(地号:N17181,证号:(2007)240号)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7)第06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为壹仟壹佰壹拾肆万叁仟陆佰元[1114.36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7)第06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4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426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院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继红:本院受理的许业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锦、倪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汪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暂计10万元(实际以其中4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3日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其中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8日按月利率3%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玲玲:本院受理原告许世兰诉你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收养关系;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69000元(3000元/年×23年);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06年1月至2017年1月赡养费132000元(1000元/月×12个月×11年,之后赡养费用从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按每个月1000元支付至原告终老时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至6月住院医药费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廷训:本院受理刘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戚尧法、金远航、吴运功:本院受理原告吴兆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辖终5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琛、徐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荣双平:本院受理申请人合肥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双平仲裁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荣双平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期限为三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04342.46元货款及违约金310615元(违约金自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止,此后按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息止),合计1014957.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656、76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勇、范青青:原告王颖诉被告刘勇、范青青、文东华、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颖请求判令:1、被告刘勇、范青青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五笔共计人民币3406350元,并按照月息2分标准支付原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为1708075元),合计5114425元;2、被告文东华、顾荣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31日时间段四笔借款本金336635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祖华、李传元:本院受理原告孙汉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张祖华向孙汉品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央行公布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清息止);2、判令李传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业忠:本院受理原告孙东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10日起按月息1.5%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迎春、苏剑: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峰诉被告张迎春、苏剑、刘红云、胡迅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春玲、石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钱爱明诉被告魏春玲、石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6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从道、许之友、秦桃:本院受理原告李尔明、徐从荣诉被告秦从道、许之友、秦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飞、陆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377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敏、邱兰芬、汪本高: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32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中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82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纳亚丽、澄江县澄鑫公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045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九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荣兵:本院受理原告侯泽元与被告赵荣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荀元青、王群芳:    关于姚文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姚文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宏军、李华群:本院受理原告黄发所诉你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殷宏军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黄发所劳务费19470元,同时支付原告黄发所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黄发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才雨: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许才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桂挺人民币1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赵桂挺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方国庆: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方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桂挺人民币9000元,同时支付原告赵桂挺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童绪明:本院受理原告沈华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童绪明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沈华年借款本金90000元,并自2014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沈华年公告费800元;二、被告宋德翠对被告童绪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春笋:本院受理原告肖文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王春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春笋借款110000元,其中40000元自2013年11月28日起,20000元自2015年3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肖文生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明奇: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明奇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张海霞借款15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张海霞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鑫百年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家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安徽鑫百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家芳借款3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33%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王家芳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关家勇: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卫小龙、卫兵、卫功明、安徽省明鑫装饰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曼玲、连婕、葛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兴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志、杨华敏、张丽、李福旺、李浩天及陆太祥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46号及(2017)皖0122民初561号两案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两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晓南、郑月燕: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静与被执行人徐晓南、郑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静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月燕名下位于合肥市颍上路505号领域花园1幢3102室(产权证号:合产130025662)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正房评报[2017]字20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为柒拾陆万捌仟壹佰元(单价:14759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正房评报[2017]字20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6)皖0103执13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130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本运、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友香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本运、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秀珍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本运、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勤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山华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臧华苹:本院受理原告袁万众诉被告臧华苹、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梁山华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尹德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由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勇:本院受理汪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勇给付原告汪俊借款本金21万元,并自2016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徐勇给付原告汪俊公告费400元;以上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煌继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利马赫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民初2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鲁丹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551-65352248
原告联系人及电话:北方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宏宇 18911295148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圣慈:本院受理原告俞敏、孟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圣慈立即支付两原告代其垫付的银行贷款和利息44883.95元、诉讼费526元,合计45409.95元;2、判令被告金圣慈支付两被告代其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3608.67元(按同期银行贷款1-3年期利率计算,即日利率万分之1.34的标准,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共计600天,44883.95×0.0134%×600=3608.67元),实际计算至款清时止;诉讼请求1-2项暂合计金额49018.62元。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鹏陶瓷有限公司、王凯:本院受理原告程乃胜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合肥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程乃胜支付运费38700元及利息(以38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6日起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程乃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东鹏陶瓷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翟大军:原告孙祥慧诉被告翟大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号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不准许原告孙祥慧与被告翟大军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祥慧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孙祥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杰、张蕾、王传斌、姚旭东、邓小龙:本院受理原告管怀文诉被告李杰、张蕾、王传斌、姚旭东、邓小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1003.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交通费7141元、食宿费用811元、伤残赔偿金414015.2元、误工费33739.2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729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2441.5元、鉴定费用2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等共计人民币1052742.38元;因鉴定等客观原因,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及残疾器具辅助器(即人工耳蜗)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维修配件、保养、升级、更换等费用待发生后再由各被告承担;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义城监狱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池慧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皖0122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证据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梁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章华、王桂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瑞霜:上诉人宁潇因不服本院(2016)皖0111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1、请求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查森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查森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可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雷: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子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汝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2、判令被告丁汝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建华: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实与被再审被申请人程伟、王理远、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俞书化: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俞书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炳: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李金叶与被告许炳离婚;二、李宇翔由原告李金叶自行抚养;三、驳回原告李金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许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戚良松、孟凡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七星塘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孟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七星塘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26005.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七星塘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孟凡军负担2798元,由原告合肥市七星塘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孟凡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凯神服装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原告安徽省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艺公司)诉被告合肥凯神服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被告合肥凯神服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438894.5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780元,由被告合肥凯神服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友谊:本院受理原告朱纪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0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35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35000元(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合并计算,以3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段友谊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美城市政分公司、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9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36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1400元(以欠付混凝土款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日2‰暂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新桂:本院受理原告王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9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332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徐新桂银行存款3325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善东、王正丽:本院受理原告孙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善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兵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80元,由被告蔡善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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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善东、王正丽、徐强虎:本院受理原告孙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善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兵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二、被告徐强虎对被告蔡善东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60元,由被告蔡善东负担,被告徐强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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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道洋、王玉兰:本院受理原告朱艺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欧道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艺峰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分别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30元,由被告欧道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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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聚和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道炳、高宗庆诉你、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漕坊居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聚和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道炳、高宗庆赔偿款255220.4元;二、被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漕坊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道炳、高宗庆赔偿款102088.16元;三、驳回原告徐道炳、高宗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900元,由被告安徽省聚和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68元,被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漕坊居民委员会负担1718元,原告徐道炳、高宗庆负担30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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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渊:本院受理原告叶家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道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家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10元,由被告陈道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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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辉、朱素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娄辉、朱素云向原告支付拖欠分期款430837.2元及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逾期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合计440837.2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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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振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88893元;2、判决被告赔偿违约金358044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自2016年6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损失按年利率18%计算;3、判决两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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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本院受理原告柴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捌仟元,并支付一切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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