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东泽、娄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东泽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125423.18元及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逾期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合计135423.18元;2、判令被告娄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嘉亘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我委受理陈强与你单位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委作出的(2017)阜仲字第00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13日
公 告
安徽龙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岳彩瑞与你公司、洛阳吉美铸钢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16)合仲字第0209号决定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13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金额为5000元的皖财通字(2005)003125627X专用收据,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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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