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到了约定的履行期却拒不履行。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袁某给付受害人王某夫妇赔偿款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2015年8月29日下午,王某夫妇乘坐袁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从徐州返回淮北,当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郑州方向257公里+60米处时,袁某变更车道,与其他车辆发生刮碰,车辆失控发生侧翻,造成王某夫妇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9月16日经调解袁某与王某夫妇就事故赔偿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袁某于2015年11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王某夫妇各项损失计3万元,如逾期不付,除继续履行外,另向王某夫妇承担1万元违约金。但协议到期后,经多次追索袁某拒不履行,无奈之下,今年王某夫妇将袁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人王某夫妇受伤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与王某夫妇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袁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有违诚信原则,属违约行为;王某夫妇要求袁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赔偿款3万元、违约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