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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高温露天作业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14 14:40:21


编辑同志: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农民工,夏季公司为了赶工程进度,常常安排我们在40度的高温下露天作业。每当我们不同意时,公司就以不服从安排解除劳动合同威胁我们。我们作出让步,要求减少每天工作时间,公司也不答应。请问劳动者拒绝高温露天作业,单位能以此为由解约吗?
读者:龚林森

龚林森读者:该公司做法违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不仅安排你们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甚至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这实质上是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对此,你们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公司因此而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