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物流公司搬运工,夏季常在烈日下干活,每当我和工友们要求享受高温津贴时都被拒绝。老板表示每天已向大家提供了充足的防暑降温饮料及保健用品,再要求发高温津贴不合理。请问老板的说法对吗? 读者:季烁
读者季烁: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不中暑。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补偿,是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补充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你有权主张相应的高温津贴。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