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姜某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三星客栈中心”、“三星加油站”、“新城百货”等几个网店。姜某先低价购进大量假冒的三星牌电池,后在网上进行售卖。截至案发,姜某累计实现销售金额人民币452244.9元。2016年10月27日,侦查人员在姜某的住处查获假冒三星牌手机电池304块、待发售的电池31件(以上未销售假冒三星牌电池价值人民币13510元)、包装盒400个、三星手机配件三包证明书200张、三星手机电池包装盒510个、用于收发货的电脑主机一台、打印机一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是假冒三星品牌的手机电池而低价、大量购入并在网上兜售,销售金额累计超过二十五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姜某当庭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姜某做出了判决。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