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不久前的一天上午,我开车外出办事,因途经道路狭窄人多,我十分小心开得很慢,不料正常行驶时,一位大妈突然扑向我的车右侧,然后倒地,身上多处受轻伤。事发后我立即报了警。据当时围观者说, 2个月前,该大妈也曾经主动往他人车上撞,由于只受了点皮外伤,车主给了她1000元钱了事,可推断该大妈属于碰瓷人员。请问行人碰瓷受伤,车主是否要担责? 读者:程东兴
程东兴读者:如果对方确实属于碰瓷人员,因实施预谋的碰瓷行为而受到伤害,车主无需承担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也同样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只要能够证明对方是故意碰撞车辆,而自己属于正常行驶,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