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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18 17: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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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星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20.55元、利息(以60020.5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星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久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久巨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816.31元、利息(以40816.3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久巨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娉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雍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凤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要芝: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牛和芳、李玮、合肥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与牛和芳、李玮、合肥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诉被告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文支付运输费67479元及逾期利息(以6747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3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07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73元,由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礼诉被告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礼支付运输费143360元及逾期利息(以14336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3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7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26元,由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剩余欠款143912元、违约金21586.8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艳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伦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云传忠、谢海霞: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1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0元,由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少林: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1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10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107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从2014年3月2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3元,由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65元,由被告李少林负担4068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大成、毛金凤: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们与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21执1094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徐祥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967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一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世成、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初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省一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世成共同向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偿还50929643.67元及利息3650873.17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7日,以后的利息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合计54580516.84元;2、被告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连带清偿安徽省一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偿还的款项;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红益:本院受理原告张克程诉被告吴红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400元(以4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9月16日暂至2017年1月12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24%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金权:本院受理原告李纯鹏诉被告李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41895元(本金31500元+10395元,427.5/月×22=103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能助商贸有限公司、岳磊、李莞颜、凡兵: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合肥能助商贸有限公司、岳磊、李莞颜、凡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5459号、54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润伟商贸有限公司、叶林、查伟、淮南市重里选煤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省润伟商贸有限公司、叶林、查伟、淮南市重里选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6026号、60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静: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贤凤、胡运海:本院受理原告汪本凤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峰、杨霞、李俊华: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峰、杨霞、李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10000元及其利息34320元、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以7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以6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李俊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王峰追偿。三、驳回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波: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5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6588.9元、违约金6658.8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波抵押的东风标致301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6款1.6L手动豪华版,发动机号2631233,车驾号LDC633T22F3475278)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滕滕: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滕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滕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0922.24元、违约金7092.2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滕滕抵押的广汽本田飞度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广汽飞度1.51LX;(舒适版CTV),发动机号1037255,车驾号L HGGK5852G8037008)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胡斐: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胡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胡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2905.36元、违约金11290.5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胡斐抵押的丰田锐志品牌车辆一台(型号及配置2010款2.5V风度菁英版,发动机号C495276,车驾号:LFMBC4A0017097)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乔江奇: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乔江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5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乔江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68374.12元、违约金16837.4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乔江奇抵押的宝马3系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0款320L豪华型,发动机号A545J089N4B20E,车驾号:WBAPG5107CF219686)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小林: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小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5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6651.80元、违约金4665.18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小林抵押的长城C50车辆(型号及配置:2013款1.5T手动精英版,发动机号1404503066,车驾号WEF3K50EF002728)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杭州戴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新思路广告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宝林:本院受理顾运芬诉陈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宝林:本院受理朱敏诉陈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孙东友、陶艳霞、邰永昌、李莉、周承功、王林玲: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由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周承功名下的位于经开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明珠华庭C幢1202室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43200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邢云飞、安徽凯源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由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邢云飞名下的位于新站区元一时代广场3层F3B-44-10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698500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德忠:本院已受理原告聂宗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德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聂宗文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0元,公告费800元,计18740元,由被告吕德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存山、王浩、于恒彬:本院受理原告武华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借款200000元,利息12000元(此款从2016年10月4日暂时估算至2017年3月4日,款至息止);律师费15000元,违约金40000元,GPS使用费200元,此以上款项共计267200元;2.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雷、王艳:本院受理原告武华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借款40000元,利息3600元(此款从2016年10月4日暂时估算至2017年9月4日,款至息止);律师费5000元,违约金8000元,GPS使用费200元,此以上款项共计56800元;2.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固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郑向忠、吴皖峰、吴云妹、吴凯峰、周晓波、刘宏君、庄宜、全椒恒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坤建筑有限公司、安徽万德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全椒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固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郑向忠、被告吴皖峰、被告吴云妹、被告吴凯峰、被告周晓波、被告刘宏君、被告庄宜、被告全椒恒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新坤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万德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告全椒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88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代偿款5011709.29元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哲红、安徽航科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李正勇诉被告方哲红、安徽航科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2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投资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付弼、陈然、周芳: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付弼、陈然、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025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逾期利息794.23万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娟、合肥市蜀山区卡尔玛装饰材料商行、阮怀清:本院已受理原告陆志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志鹏请求判令:1、王娟、合肥市蜀山区步尔玛装饰材料商行偿还陆志鹏借款本金3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5600元,合计505600元(其中违约金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至);2、王娟、合肥市蜀山区卡尔玛装饰材料商行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3、阮怀清在上述两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王娟、合肥市蜀山区卡尔玛装饰材料商行、阮怀清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余敏:本院已受理原告江雪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雪情请求判令:1、楚瑞宝、余敏偿还江雪情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楚瑞宝、余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正好、王宝义、王钟、刘皞、王殿、陈利、刘应玲、孟冬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786、4788、4792、4793、4787、4791、4783、4790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9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春、张鸣、陈斌、郑永康、牛知行、廖为国、刘道喜、李怀忠: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184、2203、2122、、2094、2176、2178、2187、2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萍:本院受理原告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继海: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诉被告张继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剑寒、合肥天仁精密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亿塑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志鹏、赵剑寒、合肥天仁精密塑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合肥天亿塑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长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严长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严长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5月20日的到期货款141010元及违约金(其中8819元自2015年8月20日起,15358元自2015年9月20日起,15478元自2015年10月20日起,15598元自2015年11月20日起,15720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15843元自2016年1月20日起,15966元自2016年2月20日起,16091元自2016年3月20日起,16216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16343元自2016年5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严长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荣文、余厚银、李艳:本院受理原告杨红兵诉被告张荣文、余厚银、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原告杨红兵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强、卿容: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建建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建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2元,由原告黄建建负担1467元,被告陈强负担20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汪文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80600元(自2014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木兰、杨飘萍:本院受理刘良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光远:本院受理原告李党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光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党各项损失共计32897.2元;二、驳回原告李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李党负担274元,被告李光远负担6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光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已受理原告许建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许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代位权支付第三人对原告的欠款90万元整,并从起诉之日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款清时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支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德广、张亚: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93187.57元(截止到2016年11月30日)及垫付款的利息2516.06元(截止到2017年3月1日,后期利息以日利率0.3%按合同约定至款清止)合计95703.63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斌、杨芳:本院已受理原告韩旭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旭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522600元及利息39357元(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23日,至本清息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志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波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波3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800元,计1500元,由被告徐志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文兵:本院已受理原告蔡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子孙海波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13年8月起至孙海波独立生活为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学坤、王平:本院已受理原告田善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学坤、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善桂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计4220元,由被告张学坤、王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瑞丰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安徽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7年10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新区西楼110室)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