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和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3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了郑燕诉你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242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西部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成万诉被告安徽西部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邦有道餐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正玲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华锋、李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成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李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景文明、卞寿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哈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东林、吕鑫、李灼侠:本院受理范海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9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临猗县禾众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848119,票面金额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5月31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佳合电力新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政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兴旺、俞梅兰、唐照云、张丽、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增裕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陈浩、高琳琳、韩易星、裴方、孙同乐:本院受理的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淮南市增裕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未履行(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淮南市增裕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68号福乐门广场商业裙楼2125铺至2137铺、2163铺至2178铺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上述房产价值共计人民币11058625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执506-1号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书、皖新房估报字(2017)4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兴安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合肥明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涤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巢湖商业服务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日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吴昌军、吴强、吴克营、戚良茹:本院受理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军、王玲丽、沈家芝:本院受理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超润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周军、秦家芳:本院受理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猛、冷梦连:本院受理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仁保、王和菊、董德斌、周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德斌、周群、张仁保、王和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仁保、王和菊、董德斌、周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首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罗耕稳、周耕菊、罗周: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盛大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继贤:本院受理原告高前枝诉被告王继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王继贤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300元,拖车费280元、评估费1000元、车辆营运损失3000元(200*15)、医疗费1521元(922元+599元)、误工费2173元(56659元*7/365*2)、交通费500元、营养费420元,合计23194元,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登平、余超:本院受理原告余慧诉被告汪登平、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汪登平、余超偿还借款本金4979600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自诉讼之日起到结案之日利息(按月息2%支付),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德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皖0122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望江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基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燕凤、王伦文、陈平结、陈平华:本院受理原告刘道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望江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道月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自2014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望江基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燕凤、王伦文、陈平结、陈平华对被告望江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望江基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燕凤、王伦文、陈平结、陈平华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望江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刘道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被告望江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基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燕凤、王伦文、陈平结、陈平华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棉织厂诉你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所承担的厂房交还给原告安庆市大观棉织厂;二、被告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大观棉织厂租金22500元并按每月2500元标准向原告安庆市大观棉织厂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60元,由被告安庆市七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爱娣、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安庆市宜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韩承斌、斯军、严泽平、江爱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1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逾期贷款3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5年12月5日起按罚息率19.8%计算至最终还款日);2、判令被告潘爱娣、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安庆市宜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韩承斌、斯军、严泽平、江爱霞对诉讼请求一所列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全体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悦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安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悦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安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悦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安龙自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的利息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吴悦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丁举好、安徽远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康松消防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举好、安徽远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款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21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伟奇石馆、佟伟杰: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伟奇石馆、佟伟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安徽普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景耀电子器械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县白马尖米斛有限公司、合肥藤枝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杜荣如、何家杰、汤银芳、朱厚金、徐太祥: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安徽普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景耀电子器械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县白马尖米斛有限公司、合肥藤枝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杜荣如、何家杰、汤银芳、朱厚金、徐太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8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乔巍:本院受理原告余健生与被告乔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乔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健生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2016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以20000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1月16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计息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华德、张琴:原告贺小龙与被告沈华德、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沈华德、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小龙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00元,由沈华德、张琴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军:原告沈永才与被告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樊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永才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2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2年12月24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永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82元,由原告沈永才负担582元,被告樊军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樊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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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军:原告王立明与被告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樊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明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38元,由原告王立明负担438元,被告樊军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樊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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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军:原告彭玉宏与被告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樊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玉宏借款本金2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23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9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91元由被告樊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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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勇:原告葛刚华与被告徐林勇、宋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刚华借款本金67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5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月2日;自2017年1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6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宋文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对应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葛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25元,由原告葛刚华负担25元,被告徐林勇、宋文宏负担14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林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原告凌翠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凌翠酒款本金15199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7日起以本金151990元为基数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8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26元由被告王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的申请于2014年7月3日裁定受理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7月12日,本院根据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整。
寿县人民法院
孙绵虎、张海燕:原告贺小龙与被告孙绵虎、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孙绵虎、张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小龙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孙绵虎、张海燕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德磊:原告代宁宁诉被告葛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宁宁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32000元;2、被告支付自2016年6月20日违约起每月本金百分之二的利息,计29040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合计总额16104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金兰与被执行人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刘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新乐:本院受理原告邵先龙诉被告鲍新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先龙请求判令:1、被告鲍新乐向原告归还借款15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共计17000元;2、被告鲍新乐支付原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利息1467元(15000×595×0.06÷365)(由2015年8月31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最终至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3000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告答辩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王健向原告归还借款12000元及违约金2400元,共计14400元;2、被告王健支付原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利息247元(12000×125×0.06÷365)(由2016年12月13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最终至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2400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告答辩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付超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共计36000元;2、被告付超支付原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利息2593元(30000×526×0.06÷365)(由2015年11月8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最终至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6000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告答辩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上诉人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29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百维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百维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9700元及逾期利息(以9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被告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光成、许永玲、马诗和、熊申良、柳传军、肖刚、汪仁会、潘结庆、陈竹云、高思海、范菊霞、王涛、张翠翠、王振华、王邦传: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近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986、4984、4988、4994、4993、4991、4989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方方、李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权与被告吴方方、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帮云、何章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权与被告宋帮云、何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玖龙、吴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权与被告袁玖龙、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凯、徐韬: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权与被告赵凯、徐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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