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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互换承包地不能反悔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20 14:54:24


编辑同志:1998年1月,我和同一村民小组的朱某经协商互换了2亩土地,并签有协议,此后一直各自耕种互换来的土地。今年4月,因建设城际铁路,我互换得来的2亩地将被征收。由于征地补偿费较高,朱某找到我,说当时互换土地没有经发包方同意和向发包方备案,该互换行为无效,欲要回互换的土地。请问朱某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兰政

兰政读者:朱某现在无权反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法律允许承包户之间互换土地,且无需发包方同意,只需签订书面合同即可。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互换土地行为的效力。本案中,你和朱某自愿互换土地并签订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情形,该互换协议合法有效。朱某主张要回已被互换多年土地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