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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20 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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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奎:本院受理原告韩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家勇:本院受理原告汪学飞与被告董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学飞请求判令:被告董家勇支付原告汪学飞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55463元(自2013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以后顺延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非: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芳与被告王非、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玉芳请求判令:一、被告王非赔偿原告陈玉芳医疗费22077.46元;二、被告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谭小燕:本院受理原告汪洋诉被告谭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汪洋借款本金120万元,并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60元;由原告汪洋负担300元,被告谭小燕负担202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谭小燕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三:本院受理原告董彬阳诉被告吴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吴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董彬阳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三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金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安诉被告何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庆安借款98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圣明、徐明翠:本院受理原告胡正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港口支行诉安徽省庆余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卢明、秦春云、许琴、卢傲鹰、陈桂娣、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吴志文:本院受理原告邓家宽与被告吴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6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邓家宽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吴志文立即支付原告邓家宽货款7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志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托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9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品货款61130元并支付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本付息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项楠、徐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连俊:本院受理原告左文生诉被告程连俊、刘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燕:本院受理原告周虹诉被告鲁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9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燕:本院受理原告周虹诉被告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飞、金筱红:原告周亮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君联食品商行、杨志勇、宋海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万芳皮具商行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本金1263495元,利息1364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此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合计139993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偿付349983.75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支付至款清息止;三、依法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偿付349983.75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支付至款清息止;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简其超、辛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简其超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融资租金本金747351.15元,垫款管理费用639386元,合计1386737.15元(垫款管理费用639386元是按照实际垫付金额的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之后垫款管理费用以747351.15元为基数按实际垫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1月11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辛伟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鑫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40000元人民币;2、被告自2017年2月21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宝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061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缴清全部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截止2016年12月31日应支付滞纳金为1669.5元,共计3730.5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军、潘磊:本院受理原告黄学雷诉你们及马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汪军、潘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被告马友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参加人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丁少辉、王文芹典当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确定,被执行人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坐落于安徽肥东县肥东新村桂王路西丽水云天15幢房屋(产权证号:肥东10029358))价值为人民币993.4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7]第059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祥、姜彩娣、刁伟伟、蔡发保、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4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周祥、姜彩娣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580899.81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共计590899.81元;2、被告刁伟伟、蔡发保、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涛: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6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后日: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6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1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运生: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6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康杰电力器材供应部:原告合肥瑶海区佰汇线缆销售部与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康杰电力器材供应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康杰电力器材供应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瑶海区佰汇线缆销售部货款8716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浩:原告郑楚雄与被告丁浩、王圣兵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郑楚雄办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官亭路250号旺城大厦综合楼1419室房屋(他项权证号:合庐230016479)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驳回原告郑楚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陆道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包河区永昌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安徽美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比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陆道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龙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市龙凯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普照照明环境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3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撤销原裁定,指令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德斌、唐莉、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陈梦媛: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德斌、唐莉,原审被告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陈梦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3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戚万梅、张银伟、乔慧敏、邹国华、石岩: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戚万梅、张银伟、乔慧敏、邹国华、石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815号、44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施迎东、陶新成、唐怀亮、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865、48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其中4865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宏达汽车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323126.83元及利息、律师费。2、万达汽车公司、施迎东、毛金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中4866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万达汽车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854762.39元及利息、律师费。2、宏达汽车公司、张莹莹、施迎东、陶新成、唐怀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320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云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与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合同提前到期,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9862.52元,利息632.25元,违约金1747.19元(利息、违约金等暂算至2017年3月1日,之后至透支本息等清偿之日按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等费用,总计72238.71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CBF009的长安牌多用途乘用车)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文燕:本院受理原告浦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11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
鲍宪秀:本院受理原告陈会录与被告鲍宪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讼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73948.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国惠云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宁国惠云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55222.41元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以2955222.4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4年10月10日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宁国惠云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国惠云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82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宁国惠云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亚斐、杨琳、合肥市鸿富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忠斌、陈菊、张忠伏、朱红英、安徽兴福米业有限公司、孙启学、尹文珍、施维亮、陈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039、5043、5044、50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其中5039号原案件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冯亚斐、杨琳共同向原告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669597.03元、罚息、利息、律师费。2、判令合肥市鸿富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5043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张忠斌、陈菊共同向原告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1969129.82元、罚息、利息、律师费。2、判令张忠伏、朱红英、安徽兴福米业有限公司在其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5044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孙启学、尹文珍共同向原告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1196568.04元、罚息、利息、律师费。其中5047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施维亮、陈玲共同向原告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95553.43元、罚息、利息、律师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新民:申请执行人孙家英与被执行人王新民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尚贤:申请执行人李小莉与被执行人崔尚贤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晓林、殷浩坤:程坚与翟晓林、殷浩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忠义:本院受理原告张翔诉史忠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第6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延文:原告张乘胜诉被告徐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乘胜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2月21日至20174年3月21日的利息合计28.8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庐轩铭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孔庆萍诉被告安徽庐轩铭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孔庆萍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2000元服务费;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招财进宝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袁修金、景辉:原告合肥骐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招财进宝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袁修金、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骐鸣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7750元,并自2016.6.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毅:原告王东正、王威诉被告胡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东正、王威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胡毅和被告陈艳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整及立即按照2分利/月的计息方式支付给原告本息合计共254666.66元。(1)2011年6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借款16万元整的借款利息为89066.66元。(2)2013年10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借款9万元整的借款利息为75600元,(3)本息合计为254666.66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以及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怀健、杨庆芝、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原告陈圣清诉被告阮怀健、杨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圣清请求判令:1、判令亮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15万元,支付利息暂计245万元(10万元自2011年1月30日、利息2分;8万元自2011年2月2日、利息2分;4万元自2011年2月20日、利息1.5分;10万元自2012年6月28日、利息1.5分;12万元自2012年7月10日、利息2分;4万元自2012年7月13日、利息1.5分;15万元自2012年8月23日、利息2分;10万元自2012年9月26日、利息1.5分;5万元自2012年9月26日、利息2分;20万元自2012年9月30日、利息1.8分;12万元自2012年10月26日、利息1.5分;10万元自2012年11月10日、利息1.5分;5万元自2012年11月11日、利息1.5分;10万元自2012年11月23日、利息1.5分;10万元自2013年3月25日、利息2分;40万元自2013年6月28日、利息2分;20万元自2013年10月21日、利息2分;10万元自2013年10月28日、利息2分均暂算至2017年4月25日,请求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正山:原告吴章英诉被告邵正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章英请求判令: 请求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判决被告还我皖AFG605起亚车车款叁万玖千元和我为找这个车到处找被告花去的费用和误工费五千元(找了大半年了,一直找不到,留的电话一直停机)。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冠旬:原告李庆虎诉被告陈冠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庆虎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万元)及借款利息3560元(以3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11月8日暂至2017年5月6日按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月息为2分计算)款清息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用于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真鼠:原告杨广阔诉被告张真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广阔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钻机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林海、胡婷婷:原告乔玉梅诉被告陈林海、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乔玉梅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判令两被告承担利息65736.62元(从2014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10日,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息即66.67元每日,款清息止),合计165736.62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维权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祁宏、马豹、李骏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4593、459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剑、钱俊:关于赵成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赵成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继波、张燕、徐国安:关于尹冬夜、蔡云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1295、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尹冬夜、蔡云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广军、张明洁、孙东友、陶艳霞、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李炅、袁玮、合肥徽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梁廷兵、蔡洪林、周策、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王爱国、郭艳芹、安徽银松商贸有限公司、罗强、罗诗明、罗俊、合肥精盛仪表有限公司、刘尚君、刘杰丽、安徽尚亿君杰商贸有限公司、佘林文、胡雪峰、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七案,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5037、5038、5041、5046、5048、5049、50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圣金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昌东、陶莉莉、刘俊、何竟、程鹏飞、刘家年、史书云、刘斌、吴文龙、杨业琼、崔松友、刘军、刘云、凌俭、刘西真、武玲、刘西斌、葛呈刚、李翠平、葛杨杨、王龙、孙静静、王艳: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八案,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4613、4615、4627、4628、4872、4873、4874、487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雷、彭梅、葛卫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606851元及逾期违约金(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暂计10000元);2、被告归还所购神钢牌挖掘机(型号:SK250-8、机号LQ11-C5734)。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喻传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喻传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581.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4581.78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从2014年3月28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原告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58元,由被告喻传义负担203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喻传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大鹏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丽好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胡玉群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立案。因你单位未来领取开庭通知书,后经本委现场送达未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9月29日上午8时半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0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钱友家具厂(注册号:341822600214355)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州市场监督管理所2012年12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合肥乔缘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特此挂失,声明作废。